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诉讼制度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诉讼制度,第1张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诉讼制度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民事诉讼制度知识点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39754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2-10
下一篇 2022-12-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