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ks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如果有考生因为个人的“自私行为”来左右自己的高考成绩,例如在高考场内“作弊”或者撕毁同一个考场的考生的试卷等等,这就影响到了其他考生考试成绩,同时也动摇了高考的公平和公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z、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ks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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