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职,中央为三公九卿制度,地方为州郡县制度。三公制度, 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共同行使宰相的职权,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参与中央政府的行政决策,并负责具体的执行。
中央官职:
丞相(相国):
在东汉时期并无丞相这个官职,后董卓专权,任相国,集大权于一身。三国初建后,都设此官职,为一国之首宰,为群臣之首。
太师:
原为“三孤”之一,东汉并不设此官职。董卓迁都到长安后,为太师,号尚父。位在太傅之上。
太傅:
原为“三孤”(太师、太傅、太保)之一,在东汉时期,仅保留太傅一职,也不常置。皇帝初即位时,对皇帝进行善导、辅佐的重臣,位在三公之上。
太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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