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夏商两代的王命,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类的“诰”、训示臣民的“训”等多种形式。关于夏商两代的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商代第二十四代王祖甲二十四年,就曾“重作汤刑”。
夏王朝前后存在约四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维持了将近六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
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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