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ks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z、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ks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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