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活动质的规定性:“教育为谁培养人”“为谁服务”。对教育对象质的规定性:教育对象培养的社会倾向性;培养对象应有的基本素质。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归根到底产生于生产劳动。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的社会职能,就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促进新生一代的成长。由此看来,教育是新生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生活的延续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为一切人、一切社会所必需。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积累的知识越来越丰富,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就越来越显著。教育这种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教育的质量分质和量。
质是无形的规定,量是有形的规定。无形的规定有:教育的使命感、教育的荣誉感、教育的责任感、教育的归属感。
有形的规定有:知识的多少、系统的正规程度、思想的状态、体验的行为。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教育是人为人的发展而有意识建构的双向互动的活动与交往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影响和促进人的发展,培养人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是否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区别。除了教育之外,人类的其他活动也影响人发展,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休闲生活、日常生活等的影响都或显或隐地与人的发展相关。有的人也把这些活动与交往的影响称为教育。但在教育学上一般不把这些活动交往视为是教育活动而称为环境影响,因为这些活动与交往的目的并不在于培养人,只是以其自身的存在自发地影响人的发展。正如布列钦卡在评析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1911年提出的将“教育”界定为“成人一代对那些还不能成熟地应付社会生活的年轻一代所施加的影响”时所言:“将教育界定为‘影响’不仅使其具有多义性而且具有含糊性。”因为这种“影响”包括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涂尔干明确表示“这种影响总是当前的和具有普遍性的。在社会生活中,青年一代在任何阶段,甚至无时无刻都不可能脱离与成人一代之间的联系,也不可能不在教育方面受到其哪怕是无意的影响。……事实上,一种无意的教育从来就未曾停止过。”由此可见,不强调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就会把教育泛化为个体的全部社会生活,使教育成为一种漫无边际、无法把握的社会活动。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强调了教育无所不在的强大作用,实际上是忽视了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的不可欠缺性,用“自然化”的方式消解了教育作为人类独特活动存在的价值。但是,必须指出,强调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其他社会生活对人的发展的作用,恰恰相反,还应当看到它对人发展的重要性。这种影响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它不属于“教育”的活动范围,但教育要有意识地加强与人的其他社会活生活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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