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是什么意思)
规定是给谁的?毫无疑问是为了朋友的安全。
新条例第一条明确:“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条例。”
长安补充说,新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同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也应当参照执行本规定。可以说领导干部“人人有责,无一幸免”呵呵呵。
因此,不仅常的朋友们,而且上述同志们都应该作一次极有精神的阅读。
1、疏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基础工作薄弱,要追究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实行责任督办和责任追究。”
2.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要追究责任!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说:“本地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的,本系统本单位应当进行责任督办和责任追究。”
3.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应该追究!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说:“地方系统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治安事件的,应当挂牌督办,追究责任。”
4、社会综合考核“不及格”,要追究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不达标的,予以督办并追究责任。”
5.无视群众反映,“反d”重点治安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领域和突出治安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d的,应当实行责任督办和责任追究。”
6.上级认为需要检查纠正的其他事项,应当追究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监督调查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一票否决”绝不手软。
小伙伴们肯定会问,知道以上情况,应该追究责任,但是对谁呢?
《条例》第五条明确:“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那么,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对有上述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监督查处的方式有: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制、引咎辞职、引咎辞职、免职。对违法的领导干部将给予纪律处分,对犯罪的领导干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估计常的朋友们早就知道了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但他们对“一票否决制”感到困惑。接下来,常将解释什么是“一票否决制”。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地区和单位,一年内取消综合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对本地区、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取消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需要追究本地区、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长在此提醒,“一票否决制”适用于先后“免疫”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的地区和单位,以及《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危害特别大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
作为一方领导干部,在社会综合治理中要积极有为。如果等到“一票否决”再来处理,那就太晚了!
小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增加一级”
小伙伴们,《规定》还明确了对领导干部“从重”处分的几种情况,可能都与你有关!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说:“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责任监督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问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隐瞒重大信息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其他人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看“从重问责”的情况,常也想给大家介绍一下“从轻处罚”的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只要做到以下几点,就可以从轻给予责任监督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和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轻情节。
总之,治安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要有幸福感,先要有安全感。”要真正“落地”治安责任,就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如《规定》第三条所述,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只有这样,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才能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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