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负面评价不得删除(《直播管理办法》)
从带酒带燕窝到带火箭,什么都可以用直播带,这也导致了很多消费纠纷。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
《办法》的出台,多少有点“终于等到了你”的意思,预示着商品的直播投放终于有人管了。
2020年是直播的“出圈元年”。拥挤带来了繁荣,但也带来了无序和混乱。有人夸大宣传,买家秀和卖家秀完全是两回事;有的人只卖不管售后,整个购物过程明显不公平,消费者遭受不平等待遇;无论真假,都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直播商品在各行各业的口碑一落千丈,“智商税”的标签与直播商品如影随形。
正因为如此,才不需要对商品直播进行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活体交割作为一种新的业态,提高了交易效率,打通了生产和销售渠道,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信息,活产增加了一些新的就业类型,对稳定整体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在法律的红线上左蹦右跳,新业态的生命力就会在混乱中丧失。
近期即将试行的《办法》是对一年来社会各界对规范商品直播乱象的呼声和建议的回应:对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直播平台和营销人员都是相关主体,打破了原有的争论。特别是《办法》明确了直播营销人员的定义,《办法》所指的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面向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其中,“直接”对应的是形式,“大众”指的是对象,“营销”指的是行为。过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有声音认为,带货主播的定位是一个表演者,是一个按照既定的方案和剧本,以表演的形式展现的过程,不需要对产品负责。但通过《办法》可以明确,演出本质上是一种直接介绍产品、促使观众购买的营销行为,符合营销者的概念特征。当然要对产品质量负责。
在责任和义务上,平台主要有三个责任:约束、作为和让利于消费者。如果把平台比作一个商场,“要克制”就是保证商场里所有的人和产品都是正品,减少网络虚拟性带来的问题,保证通路。“做”就是不仅要做好准入审核,还要做好巡视,避免开通后的欺诈。“有利于消费者”是指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支持,便于消费者维权。相应的,直播间和营销人员要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遵守规则、公序良俗、法律底线和平台公约,不得以删除或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的方式欺骗或误导用户。
诚然,《办法》的限制性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通俗易懂的依据。比如“骚扰、诽谤、中伤、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是被禁止的行为。以前一些被侵权的消费者往往通过评论带货质疑主播,而主播往往凭借粉丝优势攻击消费者。如今《办法》明确规定,骚扰、诽谤等。都是不允许的,类似的规定规范了直播秩序,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维权的信心。同时也明确表示,不要被直播片场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暗示误导用户。-设定场景是王耔,卖王浩牛奶,这种套路行不通。
《办法》的出台即将试行,开启行业发展新篇章,规范的带货直播大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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