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区统计年鉴

上海各区统计年鉴,第1张

上海统计年鉴(上海统计年鉴2009)

上海统计年鉴2009(上海统计年鉴)

核心内容。从2001年到2016年,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经历了五次修改调整,最终确定为女方生育当月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按60%缴纳。本文基于生育津贴的基本线、提高线和支撑线的分析框架,考察了上海市城镇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变化,发现生育津贴的支撑线在不断下降。

上海市城镇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公平性

上海就业女性生育津贴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三条线发展不平衡。

——就业妇女生育津贴底线趋于公平。

线基本是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达标的普通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保障。上海的基本线由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调整使大多数育龄妇女提高了生育保险福利。这是因为,从女性的生理特点来看,生育的女职工相对年轻,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会太长,其工资大多会低于单位的平均工资;从社会分工来看,女性员工比男性员工更容易处于低层岗位,工资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情况更为普遍。这是上海生育津贴基本线的一个公平方面。

——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助提高线日趋完善。

提高线是对缴费年限达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高收入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助的保障。上海通过设立生育津贴上调线,在确保高收入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获得与其较高缴费基数相对应的较高生育津贴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工资收入的部分。而且经过几次上调线的调整,高收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进一步细化,由单次上调变为双次上调,进一步强化了上海生育津贴的效率。

——就业妇女生育津贴底线不断下降。

底线是保障缴费年限不达标或缴费基数不达标,或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低收入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在上海,低收入就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从2004年8月至2009年初的高水平单津贴(“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变为2009年3月至2013年的低水平双津贴(“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后从2014年初固定为低水平单津贴

上海城镇就业妇女生育津贴底线下调可能带来的影响

上述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助三条线的变化,尤其是底线的下降,值得关注。

——加剧了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贴的碎片化。

以2008年为例,上海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底线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92元,2008年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707元。2009年上海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在职女职工人数为120.1万人,占全市在职女职工总数的56.45%。因此,2008年生育津贴的底线——“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可为未达到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707元的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的兜底保障,占全市女职工的56.45%。

但假设2008年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底线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各单位平均工资高于这一底线。这也意味着,如果把底线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下调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年薪在34707元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824元)范围内的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补贴将会碎片化。

-扩大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差距。

以2012年的相关数据为例,假设没有底线,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补贴完全取决于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根据2013年上海市统计年鉴,2012年上海市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金融业170945元,比最低的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26390元高出6.48倍。

但假设有底线,2012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行业为170945元,与高等级底线即年收入51968元相差3.29倍,与低等级底线即年收入31181元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差5.48倍。因此,生育津贴的底线降到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这将拉大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差距。

完善上海市城镇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贴公平性的对策

解决上海城镇就业妇女生育津贴不公平问题,需要补齐生育津贴短板。

重新就业的妇女的生育津贴的公平性。

生育津贴作为就业妇女因生育而离职时的生活费用,是生育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应当体现公平性,即女职工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挂钩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当前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趋势下,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政策目标应尽快回归社会保险政策。

--恢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底线

在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政策安排中,最公平的是“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恢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底线,是上海市城镇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贴政策安排回归公平的应有之义。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底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四年多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底线,上海生育保险基金“低收入高支出”的模式(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5%)确实造成了收不抵支的局面。然而,在随后的8年里,以“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底线,上海生育保险基金“高收入低支出”的模式(用人单位月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分别调整为0.8%和1%)促进了支出大于收入的局面。2016年,在“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当年的结余仍然达到了14.5%。可以说,缴费比例之高,参保人数之高(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外来务工人员按“五险”参保,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猛增200多万),为上海恢复高水平底线——“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实行“高收入高支出”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作者是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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