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1张

政策速递(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政策快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9〕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加快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将各区县建成的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市县重点工程,加快进度,力争2021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利用公建闲置物业不少于3000平方米和新建、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5亩的城市边角地,优先纳入市企联动普惠性养老备选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服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各镇街主管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区县政府和负责镇街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统称为“区县政府”)

(二)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各区规划住宅(含商住)用地应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民生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对现有住宅小区,要充分结合旧住宅小区改造、闲置资源利用、现有房产改造、新建或购(租)用房产、已建未交付房产的追索等,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街(镇)级全覆盖,社区级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设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三)推进农村幸福家园建设。根据农村老年人数量和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幸福家园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滩区搬迁、村内共居等,采取新建、配套建设、利用闲置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幸福家园建设和改造。到2022年底,农村幸福院覆盖率超过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改造提升贫困人口供养机构(养老院)等设施。实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改造提升计划(2020-2022年)。到2022年底,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护理床位比例不低于60%。特困残疾人和失能老人的专业护理能力明显提升,有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五)实施居家和社区老龄化改造。制定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改造办法,对评估后纳入贫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孤寡、失能等家庭实施养老改造。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社区更新改造过程中,实施社区老龄环境改造和设施配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开展“家庭护理床”试点。制定“家庭护理床”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家庭护理床设置标准。经评估达标后,由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日常管理的家庭护理床位,享受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第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范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监管标准,按照失能和困难分类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保障标准,不断扩大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推广老年膳食服务。制定老年人餐饮服务实施意见。市级补贴户籍老年人到餐饮场所就餐,各区县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推进老年餐饮设施建设,依托城乡现有老年设施和社会餐饮企业,2020年新增城乡社区老年餐饮设施400个。对达到考核标准的场所,根据面积、助餐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政府)

(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访视制度。购买服务,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有特殊计划生育的老年人提供走访帮扶服务。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老年人委托,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和依法就医。制定我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建立服务志愿者、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志愿服务数据库,加强多部门、区县志愿服务数据共享,重点发展社区老年人志愿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三,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成本。推进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将各级政府、街道(镇)和集体建设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若干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县“多个地址”设立经营场所。对已在外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要求设立子公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对连锁经营5家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到2020年底,全市将培育和引进20家以上连锁、大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支持培育2家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型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对列入省、市品牌建设计划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制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准入门槛,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企业(机构)目录库。(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依法免征或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营利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或减半征收。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并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局、济南城建集团、市人防办、国网济南供电公司、电信济南分公司、各区县政府)

(13)制定表彰老员工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发放岗位补贴。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敬老)、齐鲁首席技师、泉城和谐使者(敬老)、泉城首席技师称号,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目录》A、B、C、D类人才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等绿色通道待遇。在全市及以上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者,按程序申报市级“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或其他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第四,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综合监管。继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问题发现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信息监管水平。建立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发布养老设施分级和日常综合监管结果,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养老服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职能部门和社会多渠道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评价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标准、养老服务评估细则等。,建立我市养老服务评估数据库,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日常监管和衡量养老服务质量、政府资金绩效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十六)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人社、医保、公安、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养老服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养老服务数据在线查询、相关业务在线审批和补贴资金在线管理。依托市、区县三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准确统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量,有效监管服务质量,畅通养老服务供需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十七)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养老服务示范街道(镇)创建标准,实施养老服务示范街道(镇)创建活动。创建智慧养老示范区县、示范街道(镇)、示范社区和示范养老机构,支持智慧健康养老科技企业依托养老机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场所提供在线健康服务。到2020年底,全市将建成3个示范区、6个示范街道(镇)、5个示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单位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和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基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料者、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养老服务的医疗、护理、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重要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来源于到2022年,建成10个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养老院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动词 (verb的缩写)推动养老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十九)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中心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医养综合体,开展护理床位认定,对新增护理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不低于60%,所有养老机构和合作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就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二十)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制定我市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探索建立健康养老服务参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签约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试点。加强我市疾病预防体系建设,推动中医药资源进养老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提供中医保健、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2020年,支持不少于10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特色的老年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民政局)

(二十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关注失能失智老人的护理需求,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全覆盖”的原则,扎实推进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民政局、市财政局)

不及物动词加强工作支持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项目推进机制,把推进养老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执行不力的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民政局、区县政府)

(二十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稳定投入、规范程序的养老服务财政政策体系,合理划分市、区县养老服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自2020年起,我市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5%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统筹上级财政专项与市、区县财政专项,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重点支持长期照护、社区居家养老、农村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全力保障、激励引导,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依托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区县政府)

(二十五)加强基层人员配备。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事项等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合理配置区县养老服务监督员。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街道(镇)配备养老服务监督员。(责任单位:民政局、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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