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防空空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御空的地下室。”所以大多数新建小区都配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地下室的所有权处于模糊状态。
关于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配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从单一或笼统的角度认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属于业主或开发商。
一般来说,按照传统观点,商品房出售时,地下室未分配部分与空之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商品房出售时,地下室及空共用部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室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人防空办公室管理。
根据各小区的实际建设情况,以《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地下室的权属应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m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地下室层高低于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共建筑面积,业主已出资购买该房屋。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共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用房、公共大厅及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其他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及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本文所说的地下室建设费用已经进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出售,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2)防工程地下室有独立空房间,按公共建筑面积设计的,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赠送、出租等方式处置。
但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给业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也只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为业主获得的权益仍然是债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获得真正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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