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采纳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行业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费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等处置措施;
(2)业主大会依法采纳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4)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审批使用方案,并报设区的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批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计划的,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和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特殊情况出现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上述第1项中第4、5、6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上述第2点第4、5、6、7项的规定办理。
上述情形发生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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