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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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有哪些? 1. 变现能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清偿抵押财产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清偿债权。

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通常为50%-70%;存单、国债等贷款基本是100%,股票、公司债可以达到60 %-70%。

2. 生效时期

当事人自愿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3. 占有方式

抵押是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的占有地位,而只是将其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形式;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因为抵押和质押在是否转让上是不同的。所以管理上差别很大。

4.针对对象不同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抵押人所有并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机器、车辆,依法承包并经承包方同意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是指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利权等。

5.办理登记部门区别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财产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或者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优先支付拍卖、变卖价款。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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