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名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四、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五、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六、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八、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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