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轨,赔100万”!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最终能收到100万赔款吗?
近日,该案判决书公开。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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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的“保证书”:
如出轨致离婚,赔偿1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月,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王少平“净身出户”了。
邵东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王少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并驳回李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一:“忠诚协议”为何被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在王少平与李晓霞一案中,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王少平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认为,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
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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