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不违法的。比如说张三开了一家大型养猪场,他向四周的周边群众发出借贷的消息。群众把钱借贷给张三,然后每年获得张三给予的利息,这个利息高于银行利息。这在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可。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只是相关规定借贷利息是有一个限度的。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利息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实际上,在过去的一些犯罪案件中,有些个人或组织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不法的活动。
先看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那就是违法的。比如说张三对外宣称开了一家大型养猪场,需要大家投资,然后每年分红利息。实际上张三啥也没干,天天吃喝玩乐,把陆续入股的资金用来分红利息的支付。等到哪一天周转不过来了,就卷铺盖走人,神秘消失。这明显就是违法的行为了。这种事件在过去应该发生不少。
当然,民间借贷从事非法活动,那就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允许了。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借贷和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进行借贷的情形,贷款人通常会谋求高利乃至暴利,既违反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又可能为刑事犯罪滋生提供有利条件和帮助行为。因此,不但所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且返还贷款本金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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