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合同义务
——杜某与某超市责任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超市签订了《开办资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定杜某加盟被告的某超市系统,双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照约定的优惠政策提供商品,双方也按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因素影响,原告超市经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费用。法院认为,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内,双方之间无争议,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使用被告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门店店招,使用被告的POS机系统进行结算,被告亦通过系统扣除加盟费,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继续有效,应按照24000元/年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对原告返还多收取加盟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加盟费用争议引发的纠纷。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被特许人未停止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也未对加盟费用提出异议或与特许人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盟费标准履行原合同义务,不得以自身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理由拒绝履行。在次也提示大家,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争议,不应消极应对或停止履行,应在严格履行现有约定的同时,积极与对方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 例 二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刘某与李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1日,刘某与李某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刘某以李某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双方所签《项目合同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李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特许经营主体资格,李某、刘某所签《项目合同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都具有过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过错责任,判决李某返还部分费用。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计划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的市场主体要对特许方是否具有特许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如果提供特许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则可能面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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