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素”:近日,看到一篇题为《海宁有独生子女证的恭喜了!1月1日开始每人或能领2400元》的文章在海宁人的微信朋友圈传播,文章中声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计划生育补贴正式实施,有独生子女证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并对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时间、奖励标准等进行了补充说明。这是真的吗?海宁有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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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朱晓迪 通讯员 沈群华
核实:1月29日,记者联系了市卫健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最近他们也接到了不少市民打电话来咨询这事。“上述消息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特别是标题是一种误导,浙江省各地市均无此项政策!这些奖励是针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家庭的,对于享受的对象和金额,浙江省、嘉兴市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目前,我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每年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
此外,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且具有海宁市户籍。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
3、现存一个子女。
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按每人每年12000元(子女死亡)或10200元(子女伤病残)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特扶金,直到亡故为止。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具有海宁市户籍。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此,市卫健局提醒,对于朋友圈所传的政策类文章,大家还是要多个心眼,不要轻易信谣传谣,也不要误读相关文件。如果有新的政策,权威部门会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信息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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