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通告,规定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3、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4、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简介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美、中、英、苏四国政府,表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早晨7时(重庆时间),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宣布:日本政府已正式无条件投降。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和政府代表、外务大臣重光葵及军方代表、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在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字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盟国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华民国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
5、中国政府宣布自次日即9月3日起,全国悬旗庆祝三日,并于9月3日放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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