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周初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公正无私总是帮助品德高尚的人)。
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敬天,二是敬祖,三是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可以说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二、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明德慎罚”的法律观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礼的内容与性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是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提出,完成了理论上的创造,解决了西周统治合理性的问题,但用这一思想来具体指导国家的建设,显然还是较为抽象,不够具体,难以 *** 作。
于是,“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核心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要做到“孝”;
“尊尊”, 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按《论语》中所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于亲与忠于君是一致的,能够做到孝顺的人是不会去犯上作乱的,孝于亲即是为了忠于君。“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周礼的“五礼”包括: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 、军礼(行兵仗之礼) 、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
四、“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1) 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荆(刖)、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2)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如不施以肉刑,或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中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
此时期存在“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至战国以后,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西周社会秩序是礼治秩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西周的社会也被称为“宗法社会”。
可见,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中国氏族血缘的关系不但没有解体,反而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得更为紧密,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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