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是一种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台湾爆发第一桩塑化剂DEHP污染饮料食品案,揭发黑心厂商的是位五十二岁的杨姓检验员,身为两个小孩的妈妈,关心食品安全而追根究底,只是没想到案情牵连如此之大。
台卫生部门食品药物管理局主秘罗吉方今天透露,杨女士对例行稽查的益生菌食品做检验,本来探究是否含减肥西药或安非他命,却发现气相层析仪上出现异常波状讯号。
杨女士将此异常讯号与各种物质的图谱作比对,赫然发现是塑化剂DEHP特有的“指纹”,这是不该出现在食品中的物质,警觉到事情不单纯。
罗吉方口中的杨女士平常粗枝大叶,做检验却很小心谨慎,她怀疑检体有可能遭到食品容器污染,于是检验益生菌的膜薄包装材料,结果薄膜是PE材质,按理来说,PE不可能溶出大量的塑化剂DEHP,研判检体未遭包材污染。
根据台卫生部门食品药物检验局的检验流程,油溶性的食品检体先做薄层分析法(TLC),如果未检出,将继续用气相层析仪(GC/MS-MS)进一步检验,气相层析仪的敏感度高,可测出十亿分之一浓度(ppb)物质。
杨女士三月中旬收到益生菌检体,花了两个星期验明塑化剂DEHP的正身,后来又做了定量分析,检出益生菌食品中的DEHP浓度高达六百ppm(百万分之一浓度,毫克/公斤),远远超过民众每日平均摄入量一点二九毫克。
此一结果非常骇人,罗吉方获得杨女士报告,翻遍岛内外文献,都不曾出现食品添加DEHP. 台卫生部门决定通知检方,循线查到源头,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物起云剂,违法掺入塑化剂DEHP. 目前全台至少有156家业者遭到塑化剂波及,受污染产品也扩大到近500项;台湾食品龙头企业统一集团的三种产品宝健运动饮料、芦笋汁和7-SELECT低钠运动饮料也被查出有毒,其中有毒芦笋汁已销往大陆。
台湾卫生部5月30日表示,含致癌塑化剂DEHP的问题起云剂的悦氏运动饮料,确认输往香港、大陆;成伟公司(盛香珍)将问题起云剂外销到菲律宾与越南;传佳公司与云丞公司的问题果汁则输往美国;统一企业的有毒芦笋汁则卖到大陆。马英九表示,塑化剂事件严重影响民众健康及打击台湾形象,“也许我也吃过这产品”,当局有决心要把有疑虑产品全部清查出来下架,请民众不要过度恐慌。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经初步核查,大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近三年来没有受理过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有毒食品添加剂“起云剂”。但上海口岸发现一批今年自台湾进口的运动饮料中可能受到这一有毒添加剂的污染,目前该批产品已经开始召回。
日前,台湾查获新北市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中掺杂了有毒化学物“邻苯二甲酸酯”,而且有毒起云剂已经被多家台湾食品饮料企业使用。
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介绍说,5月24日质检总局接到台湾方面的通报后,立即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经初步核查,上海进口检验检疫局在进口信息追查当中发现,上海口岸2011年3月份进口了792箱悦氏运动饮料,可能含有台湾方面通报的起云剂。对这些产品,进口商已经采取召回措施。到5月26日晚,进口商已经从市场上召回4800多瓶,目前库存还有518箱。除上海口岸之外,其他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有受理过台湾方面通报的所列批次的饮料产品进口。 台湾毒饮料事件越滚越大!最新消息是,除名牌食品外,还有多家厂商使用昱伸公司制造的黑心起云剂,并长期外销至大陆、菲律宾、美国等地,跃升国际食品安全事件。据悉,美国十分关切此事,要求台湾方面给个说明。台卫生部门表示,已经紧急通报世界卫生组织(WHO),并透过两岸食品安全协议管道通知大陆。
台湾爆发首起黑心饮料事件,台行政部门负责人吴敦义昨日表示,台湾产品销售到海外,就必须担负起国际义务,务必要追查所有问题产品流向,做好下架回收工作,确保所有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不是道歉就可了事 。吴揆强调,不肖业者生产黑心起云剂,危及民众健康,这不是道歉就可以解决的事,必须依法严办。 新北市昱伸公司调制含有塑化剂(DEHP)的起云剂,已知至少有40多家中下游业者受害。除悦氏运动饮料外,长庚生技、鲜茶道、台湾比菲多也惊传受害。长庚生技证实,其生产的“孅美健康饮草莓口味”遭塑化剂污染,已紧急下架。
连锁饮料店鲜茶道也蒙受其害,目前暂时将苹果红茶和鲜果绿茶下架,鲜茶道业者也向消费者致歉。 其他饮料大厂昨日也纷纷自清,黑松、味全、统一等公司一致强调,起云剂是可以合法使用的添加物,经过清查,并没有向昱伸公司和协成化工购买原料,为证明清白,也将产品送验。
美方关切要求台说明 。据了解,不只台湾厂商受害,国外厂商也受波及。台中1家原名盛香珍的成伟食品公司,在买了有问题的起云剂后,转售到菲律宾;南投埔里1家浓缩果汁工厂,以外销美国为主,美方得知后已要求我方说明。 这起黑心饮料风波,隐然变成国际食品安全事件。台卫生部门食品药物管理局长康照洲证实,24日深夜主动向世卫组织通报此事,希望其他国家都能了解此事件发展,减少对民众的伤害。他强调,国际食品安全网络是世卫6大通联机制及技术性会议之一,过去很少接受台湾通报。卫生署也陆续透过外交、经贸管道,向美国、香港、越南、菲律宾通报此事,并透过两岸食品安全协议管道,在23、24日通知大陆食品安全窗口。
菲律宾卫生部属下的粮食暨药品管制局(BFAD)局长室助理鲍琳(Susi Pauline)表示,尚未接获相关通知,他们将主动展开清查,了解是否确有来自台湾的塑化剂进入菲律宾。卫生署指出,起云剂常见原料是阿拉伯胶、乳化剂、棕榈油或葵花油,祸首昱伸制造起云剂时偷工减料,用塑化剂取代成本贵5倍的棕榈油,引发这起风波。 近日在台湾地区掀起轩然大波的有害健康的非食用物质被加入食品添加剂“起云剂”一事,引来国家质检总局的迅速跟进调查。2011年5月28日该局通报称,根据目前仍在进行中的调查,近3年大陆未进口过台湾所通报的“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起云剂”。但上海口岸今年3月进口的792箱“悦氏运动饮料”,可能含该“起云剂”。目前进口商已采取了召回措施。
除上海口岸外,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受理过台湾方面通报所列批次的饮料产品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已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不受理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进口报检。
接到台湾方面通报后,质检总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了解。经初步调查了解,近3年大陆未进口过“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起云剂”,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进口信息追溯排查过程中发现,2004年有3批台湾产“起云剂”从上海口岸进口,但均非台湾方面通报的“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起云剂”。
另查实,上海口岸2010年,共进口了3批“悦氏运动饮料”。其中,2010年7月、10月和12月分别进口75箱、121箱和60箱,均不在台湾方面通报问题产品范围。2011年3月进口792箱“悦氏运动饮料”,可能含该“起云剂”。目前进口商已对这些饮料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到26日晚,已从市场上召回4800余瓶,库存尚有518箱。 2011年5月28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通报了台湾地区食品添加剂“起云剂”的有关情况。据李元平介绍,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是一种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在台湾被确认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为非食用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据媒体报道,“起云剂”能让饮料避免油水分层。DEHP会危害男性生殖功能,促使女性性早熟。 据李元平介绍,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台湾地区相关添加剂和饮料等产品的检验监管,防止问题产品进入大陆。具体有如下几条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继续调查了解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起云剂”以及相关饮料产品进口报检及检验监管情况,并从即日起不受理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进口报检。一旦发现尚在口岸的问题产品,立即予以扣留;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已流向社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即责成进口企业实施召回。
二是加强从台湾进口有关食品的检验,凡检出DEHP的产品一律不准入境,不合格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时要全面掌握从台湾进口食品的有关情况,密切关注台湾“起云剂”污染问题的动态,及时告知进口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是要求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开展对问题“起云剂”和台湾进口食品添加剂中DEHP成分的检测。
国家质检总局将保持与台湾有关方面的沟通,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台湾因塑化剂引起的食品、保健品安全风波愈演愈烈,截至27日,受事件牵连厂商近200家。新北市检方28日凌晨申请羁押3人。
据新北市卫生局28日凌晨透露,遭调查搜索的是宾汉香料化学有限公司。检方查出,该公司制造的起云剂中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已经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检调部门带回实际负责人、登记负责人陈姓父子与财务负责人陈妻共3人。
台湾行政当局27日宣布即日起10700个超市、量贩店、便利商店,立即将所有含有起云剂的商品下架。3天内,如果可以提出合格证明,才可重新上架。
当局卫生部门专家表示,合法的起云剂对人体是安全的,但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与先前揭发的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台湾将之列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台卫生部门负责人邱文达27日在记者会上称,目前已下架果汁果酱类食品40000多公斤,运动饮料、茶饮类980000多瓶,益生菌类粉包262000多箱。
该部门统计显示,截至27日,受事件牵连厂商近200家,使用过遭污染原料的制造厂商多达95家。此前,黑松、台糖、台盐、金车、白兰氏、盛香珍等大厂,陆续发现自家部分产品遭塑化剂DEHP污染,已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台湾卫生部门下属食品药物管理局已决定将问题产品区分为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类、粉状类、锭状类等六大类。上述类别之外的食品,没有受污之虞。
目前,台湾各地卫生部门已指定实验室,受理民众委托的塑化剂检测申请。27日上午,台北市卫生局已受理40多件检测申请。有民众表示,平常很喜欢喝运动饮料,现在紧张得要命,希望能早日知道结果。 2011年5月29日,台湾“卫生署”宣布5月31日为终止黑心“起云剂”(含有害健康的塑化剂)行动日,将在当天展开强力稽查,到各大通路清查问题食品是否已经下架。另外,也有“立委”建议,将将塑化剂改列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对违法行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起云剂是饮料中常用的一种乳化剂,可让饮料避免油水分层,看起来更均匀。塑化剂会危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在台湾塑化剂列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不得添加在食品里。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卫生署副署长”萧美玲29日受访时称,在稽查含塑化剂食品是否下架之际,台“卫生署”将检讨加强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要求业者加强每个环节的品管,确认不含黑心原料。
台卫生部门宣布,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果酱果冻、胶囊锭状粉状等5大类食品,凡含有“卫生署”确认塑化剂污染“起云剂”及其相关产品者,必须立刻下架回收;如使用“起云剂”者,必须于5 月31日零时前提出安全证明,否则禁售。
据悉,配合终止黑心塑化剂行动,5 月31日由台湾各地卫生局会同检调单位展开稽查行动,违法贩卖问题产品者,将依法开罚,请食品业者和通路业者不要轻忽当局执法决心。 随着塑化剂风暴延烧,台立法部门也动作频频。继“立委”黄义交提案将恶意添加、伤人健康者视为“准千面人”,最高可处7年徒刑后,“立委”张显(微博)耀昨天也建议,将塑化剂改列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
2011年5月29日,张显耀举行“建构完整食品安全网”记者会,他认为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罚则过轻,吓阻力道不足,提出塑化剂改列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建构食品履历制度等护措施。
他表示,目前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将塑化剂列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业者仅需申报;改列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后,则须向主管机关登记、报备、管制,当局与地方主管机关都有权限制或禁止相关运作,处罚也会加重。
他并建议比照美国与欧盟建立食品履历制度,让消费者购买的同时,可追溯、查询产品或加工品的来源及制程。
依岛内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行政罚最重只能处30新台币万元罚锾;就算是“致危害人体健康者”,最高也只能处3年有期徒刑、并科90万元新台币罚金。 台湾受塑化剂污染的产品种类,截至6月15日已超千项,涉及厂商302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款“染毒”产品中测出了新的塑化剂种类DBP,其毒性高出此前发现的DEHP和DINP塑化剂。
5月23日,台湾卫生部门通报称,岛内最大食品添加剂供应商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在食品添加剂“起云剂”中非法添加可致癌的塑化剂DEHP。随后,另一家起云剂供应商宾汉香料化学公司也被曝光非法添加另一种塑化剂DINP。很快,“塑化剂”从台湾普通消费者一无所知的专有名词变为当地媒体的每日头条,演变成一次席卷全台的“塑化剂风暴”。
目前,对塑化剂的调查已扩大至包括DEHP、DINP以及DBP、BBP、DMP、DNOP、DEP、DIDP在内的全部塑化剂种类。岛内监管机构同时开始追查塑化剂来源。 起诉宾汉公司案犯
台湾检方板桥地检署6月侦结宾汉公司贩卖黑心起云剂案,负责人陈哲雄夫妇和两个儿子全被起诉。相较于昱伸公司负责人赖俊杰犯后向社会道歉,宾汉负责人一家却说,不知道塑化剂对人体有害。检方认为陈家四人毫无悔意,分别求处重刑及罚金共8600万(新台币)。
检方依三罪起诉陈哲雄一家。67岁的陈哲雄求处徒刑25年,并科罚金1000万元;59岁的陈妻王粉求处20年,并科罚金800万元;35岁的陈哲雄次子陈威丞15年,并科罚金500万元;36岁长子陈威铨十年,并科罚金300万元。宾汉公司则被求处罚金6000万元。
另外,检方查封陈哲雄家族上亿元资产,包括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三间房屋、长沙街两间房屋、宾汉土城厂房、三辆轿车、存款149万多元及市值150万元的股票。
检方在起诉书中痛批,陈哲雄及妻儿为牟暴利,制造含毒起云剂,欺瞒下游厂商,使厂商误将含毒起云剂加入民生食品中;部分含塑化剂商品更外销海外,重创台湾企业的外部商誉。
据悉,陈哲雄等在调配起云剂时掺入塑化剂 (DINP),贩卖给统一企业、泰华油脂、美达食品、津津、名牌食品(悦氏)、爱如蜜及千宾香精原料公司等七家厂商。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统一企业公司向新北市宾汉香料公司买起云剂,长达20年。板桥地检署昨天传唤统一公司干部调查,该名干部证实,统一向宾汉公司购买起云剂已经有20年,由于宾汉都出具食品添加物许可证,他们没想到,宾汉竟会把塑化剂加入起云剂中。
起诉昱伸公司案犯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危机的起云剂案,日前由台湾彰化检方侦办终结。检方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罪,求处塑化剂事件祸首昱伸公司负责人赖俊杰25年徒刑。 彰化检方13日依“诈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起诉赖俊杰、简玲媛夫妇以及简玲媛胞弟简钧恒,供应塑化剂原料给昱伸公司制售黑心起云剂的金童企业负责人潘淑兰。
检方认为,四人为逞一己私利,置广大消费者健康不顾,其所为引发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使不知情厂商蒙受重大损失。四人犯后又无悔意,还饰词狡赖、态度恶劣,依法一罪一罚,求处赖俊杰有期徒刑25年,并科罚金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简玲媛20年、罚金700万元;简钧恒20年、罚金700万元;潘淑兰15年、罚金500万元;另对昱伸公司罚2亿元,金童公司罚1亿元。
据媒体转述,赖俊杰在移审法院时说“我错了,对不起社会”。法官对他裁定延押、但解除禁见。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10月28日审理宾汉公司涉嫌制造贩卖黑心起云剂案,依诈欺等罪,分别判处宾汉老板陈哲雄、王粉夫妇13年、10年徒刑,两子陈威铨、陈威丞无罪。全案可上诉。
检方经过调查指控,宾汉公司涉嫌在2005年8月至今年5月底,为节省成本、增加食品稳定度,在制造起云剂过程中,违法添加塑化剂DINP,并将黑心起云剂贩卖给统一、津津、悦氏及爱如蜜等七家知名下游厂商。板桥地检署6月间侦结本案,以制造贩卖妨害卫生物品罪及诈欺等罪嫌,将宾汉实际负责人陈哲雄、担任会计的其妻王粉、协助制造起云剂的大儿子陈威铨及挂名负责人的小儿子陈威丞起诉。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起云剂/塑化剂风暴2011年引发全台湾消费者恐慌,“消基会”替561名消费者向33家业者提出25亿元(新台币,下同)创纪录团体诉讼求偿金,但新北地院2013年10月17日引用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门的塑化剂卫教手册,指称塑化剂经人体代谢后,48到72小时就会排出,对健康没损害,仅判赔120万元,其中一家厂商仅须赔偿9元。
“卫生福利部”发言人王哲超解释,塑化剂前年引发民众恐慌,才邀集专家学者撰写《食品中塑化剂污染卫教手册》,教导民众对塑化剂的正确认知,该手册虽叙述塑化剂可在48至72小时内全数排出体外,但也提及长期大量摄取会对健康造成危害,法官却只采用一小部分内容,且事前未向“卫福部”咨询,“将提供塑化剂对人体危害的研究给消基会,支持上诉。”
撰写手册的台湾成功大学环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教授李俊璋说,塑化剂确实代谢快,但这是指单次接触,若法官只着眼代谢快,却未评估长期暴露对人体的影响,“表示法官对这毒物的认识不够。”
新北地院发言人樊季康说:“几乎所有厂商都拿手册内容来辩解,‘消基会’没要求法官进一步调查证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负责举证,法官只能就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
2011年3月,“卫生署”(已改制“卫生福利部”)检验健康产品,意外发现含塑化剂,全面清查后确认祸源来自新北市昱伸、宾汉公司,影响扩及全台湾,包括统一等逾300家厂商产的运动饮料和果汁,都验出含塑化剂,所有产品全数下架销毁。
法官认为厂商须对产品安全负责,但受害消费者求偿医药费、减少劳动力等,都没提出证明文件,无法判准;至于惩罚性赔偿,考虑统一等厂商在不知情状况下误用,恶性极低而不罚,另昱伸、宾汉虽恶性高,但和消费者无直接消费关系,也未判准。
至于占求偿金额大宗的慰抚金部分,因遭求偿厂商提出“国民健康署”官网上《食品中塑化剂污染卫教手册》为证,该手册提及塑化剂DEHP会在24至48小时由尿液及粪便排出;塑化剂DINP亦会在72小时排出体外,而受害者无法提出塑化剂会对健康造成损害,自然没有进一步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也未判准。
最后法院仅依据200余名消费者提出的购买单据,判统一等16家厂商共须退费赔偿120万余元,其中最高额是百晟公司84万余元,出产悦氏运动饮料的名牌食品赔最少,仅须赔9元,另塑毒源头昱伸、宾汉须和16家判赔厂商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其他15家厂商,因消费者提不出购买单据,判免赔。
统一集团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名牌食品联系不上。酿成塑化剂风暴的昱伸、宾汉公司及上游金童公司负责人,均已遭判刑8到15年刑度,仅宾汉仍上诉三审中,其余均已定谳。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处理如下: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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