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住建部2015年9月21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 *** 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为: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5、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安丘市石埠子镇庵上胡峪一村的中通快递上庵上是不到的。需要去镇上自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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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8-31
文书首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初706号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酒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洪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F某某,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法家茔村“康乐购生活超市”。
经营者:Y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F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27698号“景芝及图”、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及商标的商誉、知名度。原告是中国白酒生产5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芝麻香型白酒生产企业,获全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等诸多殊荣。2009年荣获中国轻工业科技进步一等奖。原告拥有景芝白乾、一品景芝、景阳春等系列品牌。“景芝”不仅是原告的字号,而且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景芝”获得首批“中华老字号”称号,第127698号“景芝及图”商标在2011年、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生产、销售的景芝系列白酒品质卓越,得到公众高度认可,加之长期大量的宣传,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是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至今在有效期内。2被告侵权行为。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景芝第一烧”、“景芝第一窖”、“景芝第一贡”、“景芝第一桶”等多款酒上突出使用与原告享有的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上涉嫌侵权的事实经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恳请法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商誉及知名度,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辩称,1“景芝”为地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被告在产品标签中使用“景芝”字样系基于厂址所在地,同时其是“景芝第一冈”注册商标权利人。2被告基于自身持有的注册商标“景芝第一冈”,享有合理的在先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商标“景芝第一冈”早在2002年11月28日即已完成注册,并由被告自2009年起一直沿用至今,被告基于该注册在先的商标,享有对“景芝”两字的在先使用权利,且该等在先使用的权利,由被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商标权之时一并受让取得(其在先使用的效力及于“景芝第一冈”商标的注册之时),而原告无权基于其注册在后的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禁止被告合理使用。事实上,被告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所生产的“景芝第一烧”等产品,系基于自身注册商标“景芝第一冈”的合理延展使用,且被告每款产品的正面均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者为“安丘市阶阶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自身拥有“景芝第一冈”注册商标,已依法“附加适当区别标识”。3被告生产的“景芝第一烧”等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原告主张被告有关行为构成侵权不成立。(1)前已述及,本案中所涉被告的每款产品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者为“安丘市阶阶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拥有“景芝第一冈”注册商标,被告所标识的该部分内容中,“景芝”两字均以地名出现,并与其他字体连续使用,与原告享有的商标并没有直接的联系。(2)原告享有的第5412769号“景芝”商标中显示的字体为非常规、近草体字的字形,而被告在“景芝第一烧”等产品所使用字体为楷体字,两者相比,在观感上亦存在明显的不同,不会被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4原告所提被告生产的“景芝第一烧”等产品,无论是产品包装外观、规格,还是销售价格,均与原告所销售产品有明显区别,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认知混同。以原告取证的景芝第一烧为例,该包装为透明塑料桶4L装。售价19元,均价2375元/500ml。而在原告的官方销售渠道京东旗舰店中,商标含有“景芝”两字售价最低的“白干”系列产品中,包装为玻璃细高瓶的500ML装,售价约20元/500ml,远高于被告产品单价。而其“一品景芝”系列产品单瓶售价在150元/500ml以上,为蓝色、黑色、红色渐变色玻璃瓶包装。也就是说,被告产品相比于原告产品,二者无论是在外观、材质、价格上均有显著不同,购买均价几元钱白酒的消费群体,也根本不会将其误认为是均价几十元,甚至一百多元以上中高端白酒。事实上,被告的消费群体对品牌的认知度远小于对价格的敏感性。5被告是一家规模较小的正规酒厂,产品以线下销售为主。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搜索“景芝第一烧”等原告所指证系列产品名称,均显示“无搜索结果”。且原告产品未在原告所在京东、淘宝等电商渠道进行销售,完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而从被告产品的地点,大部分均为安丘当地销售网点,消费人群中本地居民占绝大多数。而被告和原告均为安丘当地酒厂,消费者也不会对完全不同的酒厂产品产生认知混淆,也不会对原告产品销售造成因混同而产生的影响。综上,被告在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既无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又无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权利的主张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未陈述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127698号“”(景芝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安丘县景芝酒厂,使用商品(第36类)各种酒,续展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注册日期1984年4月30日,2000年10月28日转让给原告,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第5412769号“景芝”(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利口酒);米酒;含酒精液体等等。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1988年,国家轻工业部授予山东景芝酒厂金龙腾飞奖(铜奖)。1990年12月,国家轻工业部授予山东景芝酒厂展出的景阳春牌景阳春酒(39度)在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荣获金奖,1990年12月,国家轻工业部授予山东景芝酒厂展出的景芝牌特级景芝白干在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银奖。1991年景芝牌景芝特酿、景阳春牌景阳春酒均被评为省优质产品。2001年景阳春牌景阳春酒、景芝牌特级景芝白干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2010年9月,原告荣获中国市场监测中心、中国市场研究中心评为中国白酒生产企业五十强,有效期3年。2014年原告荣获中国质量协会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2015年原告荣获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评为2014-2015年度中华老字号传承创新先进单位。2015年12月原告荣获中国企业信息统计中心2015老百姓最喜爱的酒品牌企业。2017年4月16日,经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山东省白酒协会等单位评议,原告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14508亿元。1997年12月31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山东景芝酒厂注册并使用在白酒上的景芝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8月16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白酒上的“景芝及图”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27698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为维权,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于2019年7月5日出具(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79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2019年6月28日,公证员Z某某及其助理Z某某同公证申请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W某某一起来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法家茔村“康乐购生活超市(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门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W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两桶及两盒白酒,支付购物款123元,取得购物小票一张、POS签购单一张。W某某用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的照相设备对该门市场景、所购物品、购物小票、POS签购单进行拍照,公证处将所购的酒及购物小票、POS签购单进行封存后交由W某某保管。原告据该公证书及所购商品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被告胶州市康乐购生活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经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当庭予以拆封,盒装白酒情形:盒子正面以较大字体标示“景芝第一窖”;左上角有一圆形、两边以麦穗图案装饰的商标标识,图案里面标有“景芝第一冈”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右上部竖向标示“11315立信示范单位”;下端标有“产地山东潍坊景芝企业信用查询网址××”。盒子侧面标示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厂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其中一个桶装白酒情形:标签上以较大字体印有“景芝第一桶老白乾”字样;在该字体上方一行中央位置印有“景芝第一冈”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最下方一行印有“安丘景芝宝烧春开酿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原告主张,上述盒装白酒、桶装白酒上突出使用了原告第127698号、第5412769号商标,与第127698号商标构成近似,与第5412769号商标构成相同。原告另提交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789、958、968、993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在多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经查,(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789号公证书所购被控侵权产品为“景芝第一贡”白酒两盒,该包装盒正面较大字体印有“景芝第一贡”字样;左上角印有“景芝第一贡”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下端一行印有“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字样。购物地点为“胶州市胶西镇东祝村胶州市世经华联购物中心胶”。(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958号公证书所购被控侵权产品为“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景芝第一窖”白酒一箱,该包装箱的一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景芝第一窖”字样,在其正上方印有“景芝第一贡”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右下角印有“产地山东潍坊景芝”字样;另一面印有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厂址、电话、网址等信息。购物地点为胶州市里岔镇“胶州市尚客多超市”。(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968号公证书所购被控侵权产品为“景芝第一桶老白乾”一桶,该桶正面标识以较大字第印有“景芝第一桶老白乾”字样,在该字样上方一行印有“景芝第一贡”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最下端一行印有“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字样。购物地点为安丘市大盛镇韩家庄村-221省道路北侧“安丘市大盛镇万家乐门市”。(2019)鲁安丘证民字第993号公证书所购被控侵权产品白酒一桶,下面标识印有“景芝第一烧”字样;在该字样的正上方中间位置印有“景芝第一贡”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最下端印有安丘市阶阶高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厂址、网址等信息。购物地点的确是潍坊
安丘市位于山东半岛西部,北纬36 °05′-36°38′,东经118°44′-119°27′。北接坊子区,西连昌乐、临朐县,东与高密市、昌邑市以潍河为界,南隔河与诸城市、沂水县相望。直线距离北至潍坊32公里,西至省会济南200公里。全市总面积为2011平方公里,总人口92万余人(2007年划出三个镇之后的人口)。 安丘市域南北长61.5公里,东西宽65.3公里,地势为西南高东北低,山区、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安丘市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市之一,位于山东半岛中部,东距青岛110公里,西距济南200公里,北距潍坊25公里。市境总面积1928平方公里,平原、丘陵、山区各占三分之一,辖12个镇、2个街道,1388个行政村,总人口105万,耕地面积150万亩。2006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1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34亿元,可用财力59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928亿元,出口创汇26亿美元,城乡居民储蓄余额65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
安丘市是“全国园艺产品(蔬菜)出口示范区”、山东省四个省级“无农药残留放心菜基地县”之一,是蜜桃、姜蒜、芦笋、草莓、樱桃、淡水养殖等六个“中国特产之乡”;景阳春酒、涤纶帘帆布、扑热息痛、“鲁丰”牌水果罐头、造纸机械等名牌产品驰名中外。
安丘境内名胜古迹众多,境内有老子庙、公冶长书院、庵上石坊、大型汉画像石墓等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占地面积3000亩、具有浓郁民俗色彩的青云山民俗游乐园,先后被评为省级文明公园、山东省十大旅游新景点、国家3A级旅游景区。总面积12万亩,其中水面面积9000亩的青云湖休闲度假乐园,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
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到2010年,安丘市地区生产总值翻一番,达到26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650亿元,限额以上工业增加值115亿元,销售收入48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500元,科技进步贡献率65%,社会保障覆盖面80%,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100%。
安丘历史悠久。汉景帝中元二年置县,至今已2100余年。境内名胜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已发掘大汶口、龙山、商周文化遗址41处,文物1万多件。老子庙、 东汉大型雕刻画像石墓、素有“山东无二坊”之说的庵上石坊、孔子之婿公冶长书院等人文景观均属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集国内著名风景风情于一体的青云山民俗游乐园, 占地3000亩,突出民俗特色,与名胜古迹相衬相映,使安丘更具诱人的魅力。
安丘市地处暖温带湿润季风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境内平原、丘陵、山区各占1/3。物产资源丰富,非金属矿产种类多、储量大,现已探明和开采的有重晶石、石灰石、大理石、玄武石、白云岩、花岗岩、油页岩、膨润土、石墨等20多种,分布广、品位高、易开采,开发前景广阔。
安丘市农业独具特色。安丘蜜桃、大姜、大蒜、芦笋、牛蒡、草莓、肉食鸡等名牌农产品畅销海内外。到目前,全市有28种农副产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商标,18种蔬菜获得了全国绿色食品使用标志。在第二批“中国特色之乡”命名活动中,安丘市同时被命名为“中国蜜桃之乡”、“中国姜蒜之乡”、“中国芦笋之乡”、“中国草莓之乡”、“中国樱桃之乡”和“中国淡水养殖之乡”。1998年全市农副产品出口总量达50多万吨,出口交货值20多亿元,占整个青岛口岸瓜菜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
安丘市工业实力雄厚。现有市属工业企业48处,乡镇办工业企业207处,形成了轻工、化工、纺织、电子、机械、建筑材料等十大行业,工业产品达1400多种,有61种获部优、省优称号,29种填补国内、省内空白。饮料酒、钢管铁塔、散热器、环保系列产品、仿丝绸、放射性免疫试剂等产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特别是景芝美酒,已有千年历史,曾获得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名扬海内外。
安丘市流通活跃,商贸繁荣。历来是山东半岛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贸易商埠。一大批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联结城乡、辐射国内外。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 年成交额10亿多元,是全国最大的姜蒜批发市场。
安丘市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市之一。目前,全市累计审批利用外资项目241个,合同利用外资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8亿美元,建成投产的三资企业74家。全市有16大类300多种商品,出口亚、欧、美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8年出口创汇完成5993万美元,其中自营出口创汇1005万美元。
安丘市基础设施完善。境内公路四通八达,胶济铁路横贯市境北部,济青高速公路邻境而行,国道206线、省道下小、央赣路等主要干线交汇于境内。市区离青岛国际机场100公里,距济南国际机场150公里,距潍坊机场20公里,交通非常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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