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垃圾处理站必须离居民楼五百米。
运站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根据不同的垃圾转运量而定,为8-30m;但是,根据《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垃圾转运站一般设置在居民区或城市工业、市政用地,垃圾处理的数量和规模取决于垃圾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能力,并应满足以下要求:每07-1m2设置一个小型换乘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小转运站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垃圾中转站作为城市生活一种不可或缺的配套,承载着垃圾转移的功能,不仅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反而更有利于生活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城市要发展,配套需跟上。如今,已经建成的垃圾中转站运行良好,给周边居民带来的便捷有目共睹,而需要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却困难重重。作为城市生活的基础设施之一,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尴尬——生活中离不开,但因一定时间段内会产生恶臭气味,大家也都对其心生抵触。
其实,在国家层面对城市垃圾中转站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它范畴于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属于城市总体规划之下的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现执行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的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在2003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其中第4章第2条的相关规定是,“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辆集中地区。”同时,现执行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3年5月1日实施,第4章第2条相关规定指出,“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t为单位吨,d为单位天)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所以,垃圾中转站不仅仅是名众的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搭设高度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以上。垃圾转运站就是为了减少垃圾清运过程的运输费用而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处理厂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站。将各收集点清运来的垃圾集中,在换装到大型的或其它运费较低的运载车辆中继续运往处理场。
一、垃圾处理:
可以把城市垃圾细分为四组:
1、材料垃圾组(包括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
2、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
3、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4、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二、处理标准:
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标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扩展资料:
垃圾中转站治理规划
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2、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3、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8、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中转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