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谁首次提出了物联网的雏形?

请问是谁首次提出了物联网的雏形?,第1张

麻省理工学院首次提出了物联网的雏形。

1、1998年麻省理工学院提出了当时被称作EPC系统的物联网构想。

2、1999年,美国Auto-ID首先提出“物联网”的概念,主要是建立在物品编码、RFID技术和互联网的基础上。过去在中国,物联网被称之为传感网。中科院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传感网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建立了一些适用的传感网。

3、2005年11月17日,世界信息峰会上,国际电信联盟发布了《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其中指出“物联网”时代的来临。

扩展资料:

定义

1、互联网上大约有50petabytes(petabyte为1,024terabytes)的数据,其中大部分最初由人来获取和创建的,通过打字、录音、照相或扫描条码等方式。

2、传统的互联网蓝图中忽略了为数最多并且最重要的节点,人。而问题是,人的时间、精力和准确度都是有限的,他们并不适于从真实世界中截获信息。这是大问题。我们生活于物质世界中,我们不能把虚拟的信息当做粮食吃,也不能当做柴火来烧。

3、想法和信息很重要,但物质世界是更本质的。当今的信息科技如此依赖人类产生的资讯,以至我们的电脑更了解思想而不是物质。如果电脑能不借助我们的帮助,就获知物质世界中各种可以被获取的信息,我们将能够跟踪和计量那些物质,减少浪费、损失和消耗。

4、我们将知晓物品何时需要更换、维修或召回,他们是新的还是过了有效期。物联网有改变世界的潜能,就像互联网一样,甚至更深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联网

物联网工程专业是贵州民族大学的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中的一个本科专业。

贵州民族大学创建于1951年5月17日,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高校,也是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

学校于2009年11月进行学科重组,成立了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并于2016年11月更名为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学院现设三系一部,现有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等8个本科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物联网技术所必须的软、硬件产品基本知识,掌握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基本技能,具有物联网相关产品设计、应用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物联网协议层研发能力,能从事物联网应用方面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电子电路基础、算法与数据结构、电子技术设计、现代通信技术、光电子学、图像处理与模式识别、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中间件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接口技术、网络技术、网络组建与设计、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系统分析技术、电子电路CAD、物联网设计等课程。

2006至2020年,物联网应用从闭环、碎片化走向开放、规模化,智慧城市、工业物联网、车联网等率先突破。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不断提升,行业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江苏、浙江、广东省行业规模均超千亿元。

截至到2019年,我国物联网市场规模已发展到15万亿元。未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将为物联网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各类政策大力发展物联网行业,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物联网专项规划、行动方案和发展意见,从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税收优惠、核心技术和应用领域等多个方面为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在工业自动控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应用试点和示范,并取得了初步进展。

目前我国物联网行业规模已达万亿元。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超预期增长,网络建设和应用推广成效突出。在网络强国、新基建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中国加快推动IPv6、NB-IoT、5G等网络建设,消费物联网和产业物联网逐步开始规模化应用,5G、车联网等领域发展取得突破。

政策推动我国物联网高速发展

自2013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印发以来,国家鼓励应用物联网技术来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本质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兴起。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对人、机、物的全面互联,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是数字化转型的实现途径,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力量。

我国物联网行业呈高速增长状态 未来将有更广阔的空间

自2013年以来我国物联网行业规模保持高速增长,增速一直维持在15%以上,江苏、浙江、广东省行业规模均超千亿元。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数据表明,随着物联网信息处理和应用服务等产业的发展,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已经从2013年的4896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15万亿元。

虽然我国物联网发展显著,但我国物联网行业仍处于成长期的早中期阶段。目前中国物联网及相关企业超过3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比超过85%,创新活力突出,对产业发展推动作用巨大。

物联网作为中国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突破的重点方向,蕴含着巨大的创新空间,在芯片、传感器、近距离传输、海量数据处理以及综合集成、应用等领域,创新活动日趋活跃,创新要素不断积聚。

物联网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不断深化,将催生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未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将为物联网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政策、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的驱动下,2020年GSMA移动经济发展报告预测,2019-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9%左右,2020年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目标16亿元,按照目前物联网行业的发展态势,十三五规划的目标有望超预期完成;预计到2025年,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将超过27万亿元。

未来物联网行业将向着多元方向发展

标准化是物联网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是希望在早期主导市场的行业领导者之间的一场斗争。目前我国物联网行业百家争鸣,还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出现。因此在未来可能通过不断竞争将会出现限数量的供应商主导市场,类似于现在使用的Windows、Mac和Linux *** 作系统。

合规化同样是当下物联网面临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数据隐私问题。目前数据隐私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一个关键词,各种用户数据泄露或被滥用的事件频发,特别是Facebook的丑闻引发了全球担忧。

因此在未来,我国各种立法和监管机构将提出更加严格的用户数据保护规定,,用户的敏感数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安全化是指预防物联网软件遭受网络黑客攻击,在未来,以安全为重点的物联网设施将受到更多的关注,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基础行业,如医疗健康、安全安防、金融等领域。

多重技术推动物联网技术创新

从技术创新趋势来看,物联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正在不断增强。连接技术不断突破,NB-Iot、eMTC、Lora等低功耗广域网全球商用化进程不断加速;物联网平台迅速增长,服务支撑能力迅速提升;

区块链、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题材不断注入物联网,为物联网带来新的创新活力。受技术和产业成熟度的综合驱动,物联网呈现“边缘的智能化、连接的泛在化、服务的平台化、数据的延伸化”等特点。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物联网行业应用领域市场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1991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Kevin Ash-ton教授首次提出物联网的概念。1999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建立了“自动识别中心(Auto-ID)”,提出“万物皆可通过网络互联”,阐明了物联网的基本含义。早期的物联网是依托射频识别(RFID)技术的物流网络,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物联网的内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

是互联网先出现的。
互联网技术最早是在1960年代末期开始发展的,当时的研究者们发明了一种可以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传输数据的网络技术,这就是互联网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普及率也越来越高,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重要技术基础设施。
而物联网技术则是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发展的,当时的研究者们发明了一种可以将物理世界中的实体物品与虚拟世界中的数据连接起来的技术,这就是物联网的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普及率也越来越高,物联网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重要技术基础设施。
因此,可以看出,互联网技术比物联网技术先出现了,而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比物联网技术要快得多。

法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是什么
这个网上可找不到啊,看看吧: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学
作者:董炳和 主题类号:C1/社会科学总论 文献号 1-970
原文出处江海学刊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72~93
分 类 号C1
分 类 名社会科学总论
复印期号200004
标 题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学
作 者 董炳和
作者简介董炳和,1960年生,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正 文
《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古拉·尼葛洛庞帝( Nicholas Negroponte )用“垂死的鱼”来描述我们现在的法律面对“数字世界”时出现的窘境。他说,“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尼葛洛庞帝著:《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虽然尼氏的这段话未免过于夸张, 但它的确反映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网络时代需要新的法律规则。
一、网络时代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及融合产生了计算机网络,并使人类在不远的将来进入到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作为新技术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进步所无法比拟的。计算机网络不但为人类提供了信息传播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媒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它为人类创造了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在网络时代,传统法律面临着两个不同层次的挑战:来自网络传播技术的挑战和来自网络空间自身的挑战。
网络传播技术提高了人类处理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从而使传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与网络出现之前的信息传播技术相比较,网络传播具有四大优势:一是速度快,以光速传播;二是质量高,复制件与原件在质量上没有任何区别;三是成本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需要付出时间,而不需要任何资金的投入;四是范围广,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些优势使任何一个进入网络的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使网络成为真正的“大众传媒”:既面向大众,又来自大众。传统媒体垄断信息传播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传统法律中信息传播规范的主要功能是对信息传播行为的控制。不论是大众传播法还是版权法,其核心都是对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控制,而这种控制的对象则主要集中在具有营业性质的传播上,个人性质的传播通常被容忍或忽略,因为它们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比较轻微。在网络时代,虽然营业性传播的影响并不会减低,但个人性质的传播却可产生与营业性传播相同的后果和影响,因此,对个人性质的传播进行控制成为必要。但是,这种控制不但要影响信息社会对信息传播的强烈需求,而且还会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宪法权利问题。美国数个有关网络传播控制的法案迟迟未能得到国会的通过,以及已通过的法案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都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网络空间是新技术条件下形成的与我们现实的生活空间完全不同的“空间”,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网络空间并不是真实的物理空间,而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和想象中,只是逻辑上的存在。也就是说,客观世界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网络空间”,但是,一旦我们进入计算机网络,就能够感觉到网络空间的存在,我们可以在其中获取或发布各种信息,就像它真实存在一样。在网络空间中,既没有任何物质形式的存在,也没有任何地理坐标和时间坐标,任何用来描述和确定物理空间的因素在网络空间中都将失去意义。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了解决物理空间中的问题,它们所指向的都是处于特定时间和空间之下的人、行为或者物。而网络空间既无空间也无时间,适用于物理空间的法律根本无法在虚拟空间内立足。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在开篇时引用的尼氏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传统法律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这两种挑战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网络传播技术对传统法律的这种挑战基本上是技术性的,因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基本上能够解决问题。各国和国际社会目前正在努力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已经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但是,网络空间自身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则具根本性。其中不但要涉及到许多技术性问题,而且还要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理念性问题,甚至会完全改变我们现今所熟悉的法律的基本概念。仅仅将适用于物理空间中的法律照搬到网络空间中去,或者对其进行修修补补后适用于网络空间,将不会具有多大的效力。尼氏坦言,“电脑空间究竟在哪里呢?如果你不喜欢美国的银行法,那么就把机器设在美国境外的小岛上。你不喜欢美国的著作权法?把机器设在中国就是了。”(前引尼氏著书,第278页。 )这是在为网络空间制订规则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时代引发的法律变革
面对计算机网络的这些挑战,法律作为一种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社会机制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反应。
版权法是与网络传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也是受网络传播冲击最大的法律部门,因此,变革首先从版权法开始。
1995年9月, 美国克林顿政府公布了一份名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著名的“NII白皮书”), 建议对现有的美国版权法进行修正,以适应计算机网络的要求。概括地讲,白皮书所附的建议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将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过程定性为版权法上的复制,从而将网络传播的行为完全纳入版权法的范围;二是将版权所有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纳入版权法的范围,使版权保护的对象由传统的作品扩大到与作品没有任何联系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白皮书及其相关法案在美国遭到强烈的批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白皮书对版权法的合理使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破坏了传统版权法中已经达成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衡。因此,有关法案未能得到国会的通过。
继美国之后,欧盟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也对版权法等法律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各种建议。同时,有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探讨版权制度的改革问题。版权法的变革已刻不容缓。
但是,最早制订网络规则的既不是美国,也不是欧盟,而是负责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了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这两个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和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适应数字及网络环境的要求。除了对两公约的一些问题进行澄清和补充之外,两条约分别在法律上首先将网络传输正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使版权所有人(包括邻接权人)享受了控制网络传播的权利。同时,两条约还将要求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因此,这两个条约也经常被称为“网络条约”或“数字条约”。这两个条约目前虽然因没有达到法定批准数量而未能生效,但其影响将是深远的,许多国家正在采取立法行为,以使该两条约早日生效。
1998年2月,巴西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正, 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上述两条约的最低要求纳入本国法律。同年10月,以“NII 白皮书”建议为基础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美国最终获得国会通过成为立法。许多国家也正在采取立法措施批准上述两条约,或者将两条约纳入本国法律。
除了将网络传播纳入传统版权法体系之外,有些国家将网络传播纳入了电信法或通信法的管理范围,如美国、德国等。但是,如前所述,这种管理措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除了与通信自由的宪法权利可能存在着冲突之外,国家将网络空间纳入管理的范围还存在着许多技术上的问题。
另外,在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网络商务的法律控制等许多方面,新的法律规则正在不断产生。
总之,在网络时代真正来临之前,人类社会已经开始在法律上进行准备,以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与网络有关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增加,并将发展成为一个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网络法。
三、网络时代需要网络法学
随着网络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的产生,作为网络时代法学发展的成果之一,网络法学(cyberlaw)应运而生。
在英语国家,“cyberlaw”已成为对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和法学研究的通用名词,有关cyberlaw的著作、论文和网页正在不断增加。
在我国,虽然“网络法学”这一名称尚未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但对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已普遍展开,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网络法学”所面临的任务和目标并不是证明自己有资格、有能力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而是要解决网络时代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虽然我国的网络建设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要相对落后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回应也晚一拍,但已出现了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规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将版权法扩张运用于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去的案例。因此,不论是否承认“网络法学”,对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实际上,“网络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并不重要,也不是本文要探讨和论证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法学界的基本认识,网络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信自由与信息自由的维护与限制;(2)知识产权;(3)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4)网络空间的犯罪与刑罚;(5 )网络商务的法律规则;(6)信息的法律保护;(7)程序与法律冲突,等等。其中,通信自由与信息自由的维护与限制是一个存在着严重分歧的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差别都很大;知识产权问题是重中之重,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在多数问题上已基本形成共识;其他问题的研究则大多刚刚起步。
从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网络法学都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论题也集中在与网络应用有关的具体问题上。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网络时代,网络法学将会蓬勃发展。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简称“IoT”,即通过传感器或物理识别装置等感知技术,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通过ICT通信传输技术将数据传输至物联网云处理平台进行计算和处理,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链接,进而对物理世界进行管理和控制。一句话解释:互联网的升级迭代版,互联网实现人与人的链接,物联网增加人与物理世界的链接;感知物理世界的变化,并对物理世界进一步的管理和控制

萌芽期:(1991年-2004年):199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Kevin教授提出物联网概念,1995年,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构想物物互联,并未引起广泛关注。1999年,麻省理工学院首先提出物联网的定义。2003年,美国《技术评论》将传感网络技术列为未来生活的十大技术之首。

初步发展期:(2005年-2008年):2005年,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2008年第一届国际物联网大会在瑞士苏黎世举行。

高速发展期(2009年-至今):2009年美国政府将新能源和物联网确定为美国国家战略。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无锡视察时提出“感知中国”,无锡率先建立“感知中国”研究中心,中科院、运营商和多所大学建立物联网研究院。中国正式开始物联网行业战略部署。2010年中国政府将物联网列为关键技术,并宣布物联网是长期发展计划的一部分。2015年,欧盟成立物联网创新联盟。2016年,NB-IoT技术即将进入规模商用阶段。2018年6月,5G通信技术成熟化,第一阶段全功能标准化工作完成,进入产业全面冲刺阶段。

总结中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大致经历:

第一阶段:智能消费产品的涌现

2012-2015年期间,消费类物联网产品一夜爆发,过后却慢慢消退。包括智能灯泡、智能插座、智能水壶、智能电饭煲等等智能产品出现在市场上。大致思路是将传统硬件产品,添加上Wi-Fi、蓝牙、ZiBbee等无线技术,再结合APP进行控制。这股热潮来的快、去的也快,因为害怕的稳定性和用户体验存在问题,再加上价格比较高,对于消费者而言性价比不高,市场认可度比较低。

第二阶段:底层技术完善

第二阶段相对于上个阶段,技术有更深层次的突破。这个时候涌现了各种各样的针对物联网的技术,比如NB-IoT、LoRa等新型的传输技术、AI算法、智能语音技术等等,边缘计算、智能计算等计算存储技术走上台,传感器产品也更加的智能化,具有更多的功能。

第三阶段:行业级应用兴起

完成技术突破之后,物联网的应用逐渐从早期的消费类应用往企业级应用发展。更多的应用于城市建设、政府政务、各行各业产业当中。

物联网IoT产业架构分四层:感知层、网络层、平台层、应用层;物联网IoT产业链:端——管——边——云——用

随着云端数据处理能力开始下沉,更加贴近数据源头,使得边缘计算成为物联网产业的重要关口;将来将有75%的数据需要在网络的边缘侧分析、处理和存储。因而物联网产业链由之前的“端——管——云——用”发展为现在的“端——管——边——云——用”;

“端”:物联网终端,主要是完成数据采集以及向网络端发送的作用;包含芯片、感知技术(传感器+识别技术)、 *** 作系统;

“管”:管道层,保证通信的作用,无线连接、卫星和量子通信等方式;

“边”:边缘计算,将集中式架构分解成边缘位置的点;

“云”:云平台,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和存储;包含云计算平台和AI技术;按厂商类型分:运营商、ICT、互联网和工业制造厂商以及第三方物联网平台;按商业模式分PaaS和本地部署;按照平台功能可以划分:设备管理平台、连接管理平台、应用开发平台和业务分析平台;

“用”:物联网IoT应用层,落地到不同行业应用场景中;三大业务主线:消费性物联网、政策驱动物联网和生产性物联网;(政策驱动物联网和生产性物联网并称产业物联网)

从产业集聚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北京—天津、上海—无锡、深圳—广州、重庆—成都为核心的 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中西部 地区四大物联网产业集聚区的空间布局。

其中, 环渤海地区 凭借丰富的产学研资源和总部优势,成为我国物联网产业重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基地; 长三角地区 以上海、无锡双核发展为带动,整体发展比较均衡,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推广方面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珠三角地区 是国内物联网市场化最成熟、体系最完备的地区,目前已形成了一批自主的、竞争力强的物联网应用技术成果和信息增值服务模式,产业规模领先其他地区; 中西部地区 软件、信息服务、传感器等领域发展迅猛,成为第四大产业基地,且在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方面均存在优势,对物联网产业链底端感知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产业集聚区的形成有利于产业规模效应凸显,形成产业链;有助于改善协作条件,节约生产成本;而且能更好的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目前,四大产业集聚区相互独立、各有特色,汇聚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产业链逐渐完善,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等配套体系基本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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