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血整理!西安共有产权房相关问题最全解析!!

吐血整理!西安共有产权房相关问题最全解析!!,第1张

在过去的这两周,西安楼市最热门的话题除了限购,大概就是共有产权房了。

6月28日上午,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住房保障工作专题会议上,宣讲了西安市《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

自2019年7月1日起,西安市全面停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受理,同时将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自此,西安正式迎来共有产权房时代。那么,究竟什么是共有产权房,具体如何申请呢?

共有产权房基础知识

想要读懂共有产权房,这些基础知识和申请流程你一定要先了解下。

1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说白了,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是购房家庭与政府按一定出资比例共有房屋产权。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

 1、对申请人年龄有限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2周岁。

2、申请人名下无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单位职工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实际拥有产权、使用权或福利性质的住房。

3、申请人有本市户口或有居住证或是“特殊人才”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且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认定的“特殊人才”、A、B、C、D、E类人才。

4、符合西安市住房市场调控管理有关规定

新落户不满一年的申请人,应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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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西安市共有产权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z、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居民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居住证。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声明。

4、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5、住房市场调控相关证明。

2019年6月20日起,除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以外的新落户不满一年的申请人,还应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应提供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新引进人才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证明。

4怎么购买?

1、发布公告。

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房源数量、销售均价、产权份额、项目基本情况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2、登记报名。

申请人持资格审核表到规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登记平台办理购房登记报名手续。登记报名数少于等于房源套数200%的,按登记实际人数摇号;登记报名人数多于房源套数200%的,按购房资格批准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参加摇号人数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200%。

3、资格复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参加摇号的家庭,进行联审复核,对不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取消本次摇号资格,并从轮候库中删除。

4、公证摇号。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予以公示。

5、公开选房。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对选房过程全程监督,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房源,放弃选购的,按选房顺序递补。

5共有产权房申请流程
1

---申请受理——所需时间:1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西安市住建局(原房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各社区免费领取《西安市共有产权资格申请审核表》,填写后携带申请资料到西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2

---资格联审——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人社、人才等部门进行联审。

3

---资格复审——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联审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3天。

4

---终审意见——所需时间:4个工作日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并向申请人反馈终审意见。

5

---轮后库排序

对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

建立共有产权轮候库,等待摇号。

共有产权房问题最全解答

除了价格优惠之外,共有产权房还有哪些特点呢?针对共有产权房的相关疑问,我们也将会做出详细解答。

1
共有产权房多大面积?

答:共有产权住房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户型建筑面积应满足供应对象居住需求,原则上同一项目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2
共有产权房价格多少?

答: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均价,在土地出让之前,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物价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区位、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标准、适当利润以及受众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片区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可根据户型、朝向、楼层、区位等因素,按照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限价±5%之内浮动。

划重点:

我们期待的低房价,基本不会出现。在短期内因为所占产权仅为一部分,所以暂时的购房压力较小。从长远考虑,选择从政府手里购满产权,所需支付的总房款,其实与正规的商品房并无太大差别。

3
共有产权房能否交易?子女能否继承?

答:共有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和正常的商品房享有同等的权利,五年之后取得所有产权之后,也可以进行交易。

划重点:

买共有产权房,基本就别想着升值了,5年内没有产权,没法交易,5年后想转让,也是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并继续作为共有产权房使用,升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4
共有产权房租金如何计算?

答:共有产权房的租金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的70%进行核定,到时会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租金进行评定,咱们的群众是按照政府持有部分的面积和评定租金标准按月交租金。 

5
未来子女的入学资格有保障吗?

答:上学会和商品房一样享有同样的标准。

6
住的是公租房,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吗?

答:不可以。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人才公寓时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腾退所租住房屋后申请。

7
对保障性住房有影响吗?

答:从7月1日开始,所有的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停止审核,已经取得经适房、限价房资格的家庭,还可以购买存量的经适房、限价房,同时也可以优先买我们的共有产权房。

8
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以西安某地一万块钱的房价来计算,购买一套一百平米的商品住房大概需要100万左右,共有产权房如果你的持产比例是60%,那你的购房只需要60万,剩余的40%产权,就是剩余的四十平方米,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的70%的租金向政府缴纳租金就可以了,在购买时候,可以享受所有的商业和公积金的贷款。

9
外地户口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的,同时应提供居住证、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0
新落户西安可以申请共有产权房吗?

答:落户满一年可以直接申请;新落户不满一年的申请人,还应提供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1
已取得经适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可否购买?

答:可以的。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库的家庭,纳入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库,并予以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2
适用于西安哪些区域?

答:本政策适用于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西咸新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参照执行。

13
共有产权房的供应量到底如何,能抢得上么?

2018年9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由“共有产权房“代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成为保障房主体,并且提出加大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供应占比,分别各占居住用地的20%,商品房与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比例优化为6:4。

按照《实施方案》,未来西安楼市住房供给当中,商品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比例约为60%、20%、20%,2018-2021年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集公租房2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15万套。

这个比例大家可以掐着手指算一下,现在商品房都常常上演“千人摇”,更别提共有产权房了。当然,运气这东西,不去试试谁都不好说。

现在有很多的城市为了让更多的朋友们都能住上新房子,会推行一些房地产的相关政策,比如限购政策,但是对于房子限购这个政策,很多朋友们可能不太了解不清楚具体的要求是什么,那么西安临潼房子限购吗?限购房政策内容是什么?

现在有很多的城市为了让更多的朋友们都能住上新房子,会推行一些房地产的相关政策,比如限购政策,但是对于房子限购这个政策,很多朋友们可能不太了解不清楚具体的要求是什么,那么西安临潼房子限购吗?限购房政策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子限购的相关政策吧。

西安临潼房子限购吗?

新政将临潼区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严格执行西安市住房限购政策。西安市住房限购区域包括:临潼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 国际港 务区、沣东新城。

限购房政策内容是什么?

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1、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

2、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联网。

3、目前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限购令漫画,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大家在买房子之前可以了解一下关于房子限购的相关政策,如果自己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进行申请的,以上就是关于西安临潼房子限购吗和限购房政策内容是什么的相关介绍,有买房打算的话,我们一定要了解一下买房的相关事宜,选择合适自己的房屋购买。

8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显示,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 作指南》的通知(简称《 *** 作指南》)。

《 *** 作指南》显示,此举是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通过盘活居民存量住房方式增加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安全要求、尊重自愿前提下,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住房位于西安市限购区域内且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按照《 *** 作指南》,住房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家庭可在限购区域获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

按照规定,居民家庭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均只能获得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家庭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

《 *** 作指南》显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居民未获得新增购房资格或已取得新增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新增购房资格。

据悉,上述 *** 作指南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下为官网全文: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通过盘活居民存量住房方式增加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 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 作指南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通过盘活居民存量住房方式增加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 作指南。

第一条 房源条件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安全要求、尊重自愿前提下,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位于我市限购区域内且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二条 认定流程

(一)房源入库申请。申请人登录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阅知《西安市居民存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从“服务平台”的企业库中自主选择一家运营服务企业,填报个人房屋、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上传以下申请资料:

1 房屋产权人身份z件;

2 房屋权属证书;

(二)现场核验。运营服务企业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且与申请人就承租方式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运营服务企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家庭成员资料、住房实景影像资料上传至“服务平台”。

(三)审核认定。申请人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在“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和房源信息等数据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居民及运营服务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审核通过并进行房源公示后,“服务平台”生成《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将房屋信息推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市保障中心负责将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定期发布房源信息。

第三条 租赁管理

(一)运营服务企业。按照“稳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先选择西安市住房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君时住房租赁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恬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安居乐筑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试点运营服务企业。同时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择优选取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负责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运营管理,主要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二)租赁方式。根据运营服务企业与居民协商结果,居民可选择直接将住房出租给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第三方委托运营服务。居民也可选择将所属住房出租给运营服务企业并委托企业租赁运营。

(三)纳管期限。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

第四条 租赁申请

申请人根据“服务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实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按照《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执行。

同一房源有多个申请人的,运营服务企业按照审核通过时间,依次安排看房选房,直至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居民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作为第三方委托运营的,出租人(产权人)、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三方通过“服务平台”签订三方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网签备案。

居民选择将所属住房出租给运营企业并委托企业租赁运营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网签备案;运营企业将委托住房转租给次承租人时,应依据相关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网签备案。

(二)合同时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因工作、生活需要,经与住房租赁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费用收缴

(一)租金收取。租金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居民选择将所属住房出租给运营企业并委托企业租赁运营的,应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将租金及押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二)服务费收取。居民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作为第三方委托运营的,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支付运营服务费。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服务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二)服务费标准。运营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

第八条 运营服务企业权利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参与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

2.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

3.运营服务企业如不再开展运营服务,与所有出租人协商一致,并选定后续运营服务企业,完成费用清算,经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退出企业库;

4.出租人、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运营服务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负责房源核验、房源带看、承租人资格核验、签约备案等;

2.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开展房屋使用情况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记录、上报;

3.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查验;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运营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联合失信公示、取消入库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居民自愿将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中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愿申请将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可通过“服务平台”在企业库中选择运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与承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协商租赁事宜;

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押金;

4.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腾退的,出租人可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

5.承租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人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承租人停止实施损害行为;

6.住房被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家庭可在限购区域获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同时符合: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及其他权利限制信息,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赁期间,按合同约定承担住房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

3.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4.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该通过“服务平台”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5.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

6 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核验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信息;

7.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居民自愿将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对出租住房和通过出租住房获得资格购买的住房进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限制、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档案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可通过“服务平台”依法依规与出租人协商租赁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

3.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与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4.租赁期限届满,住房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分租;

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设备,配合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处理。

4.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腾退承租住房;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档案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资格取得

居民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居民家庭方可在我市限购区域获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居民家庭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均只能获得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家庭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 房源退出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居民未获得新增购房资格或已取得新增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新增购房资格。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信息的核验、推送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房源入库及退出审核、申请人资格审核、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指导运营服务企业调解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试行期限

本 *** 作指南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月27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篇关于《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实施细则提出: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截图)

在此之前的规定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西咸新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下称配建资金)。

对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受让人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对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含原宗地出让时无需配建公租房的),受让人现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差额的10%补缴配建资金;如原宗地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受让人现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

对宗地受让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与市住建局签订实物配建公租房建设合同的,经申请也可按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建资金。

  第三条  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和人才房的项目建设、租金补贴、运营管理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全面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是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一) 市资源规划局确定宗地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建资金缴纳比例写入出让公告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 新出让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须在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再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使用性质或规划指标调整的,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0日内,持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建设协议。

(三) 市住建局负责配建资金的执收,缴纳时间节点为项目首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负责制定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住建局下达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和选址计划,编制集中配建公租房用地供应方案。市资源规划局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公租房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审批供应。

(五) 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六) 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负责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部门应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 各级行政审批、建设等部门对受让人未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或未缴纳配建资金的,不得办理项目首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对拒不缴纳配建资金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将其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

(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第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宗地已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方案已通过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公租房。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信息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23日发布《关于推进经纪机构租赁房源核验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交易系统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的租赁交易,应自达成租赁交易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西安住建局表示,在《通知》发布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撮合达成租赁交易且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10月15日之前将租赁合同通过线下导入备案方式(有自有系统或平台的),或者通过交易系统线上备案方式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西安住建局要求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加强辖区租赁房源核验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通知要求开展租赁房源核验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要及时约谈、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暂停二手房网签服务端口,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住建部等八部门的要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是近来各地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一个方面。
7月23日住建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住房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治,逐步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西安在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了提到,居民家庭在西安市落户满3年的,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也在四个重点整治方面作出了要求。其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提出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新局面。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的原则,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能力,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8月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西安的新房价格环比涨幅以07%排在第五位,二手房价格环比上涨03%,与三亚、西宁并列第九位。

在西安买房是可以落户口的,但是要2到3年以后。

买房落户政策延期,只要2015年7月1日之后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取得房产证,在西安缴纳一年以上社保即可申请购房入户。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扩展资料:

落户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z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z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落户新政问题,想在西安落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第四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第五条 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第六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私自乱拆乱改,损坏房屋结构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索赔结构损失费,并处以成本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拆改房屋造成房屋倒塌致使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院落或楼群的空地上,擅自搭建棚屋和其他建筑。违者,限期拆除。或由房管部门强制拆除。第八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照章交纳房租。单位用房租金,一律按租赁合同由银行无承付托收。
进住国有房屋的拆迁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不得以安置不当等任何借口拒交房租。
社会救济户的住房租金,由发放生活费单位代扣。
由承租单位或个人借故拖欠房租,房管部门可通知所在单位直接扣交。个人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又不扣交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住户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第九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归口分配。经单位民主评议分配到人,由分到住房的个人持住房卡片、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
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凡是占而不住达半年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第十条 房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否则,致使房屋倒塌,造成住户生命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维修房屋的资金、材料,要用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第三章 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第十一条 凡单位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向房管部门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 单位房屋应当参照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国有房屋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如有违反租金政策,由房管部门没收其高价出租部分的租金,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第四章 私有房屋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受法律保护。
私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者,不得转移。第十五条 凡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从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所有权人须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可申请缓期办理。否则,每逾期一月,处以相当房屋价值千分之五的罚款。第十六条 凡房屋所有者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不愿购买或无力购买时,须由买卖双方协助承租人另找城镇住房,或另建立租赁关系,不得强行赶撵承租人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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