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常识

压力管道安全常识,第1张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规章制度有哪些
1、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包括企业有关负责人(厂长和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负全责。

专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运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2、交接班制度。

明确交接班时间,交班内容,交接人员双方签字等。 3、 *** 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4、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 5、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 *** 作规程。
必须上墙。 6、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制度。

7、制定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8、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制度。 9、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运行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10、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各类人员(检验人员、焊接人员、 *** 作人员、维修人员等)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考试大论坛 11、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1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登记建档和统计上报制度。
2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相关知识介绍详解
从广义上理解,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

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压力容器,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详细内容参考。
3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是什么
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分类,锅炉、压力管道等都是压力容器。

通俗的讲压力容器,就是能储存、输送气体、液体等压力介质的容器。这类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有发生爆炸等事故的危险,因此国家在其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上都有明确的管理和技术标准。

建议到当地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个大系统)要个标准一看全知道了。简单的说,我感到其基本知识应该有:压力、压强、温度、密度、物体气态、液态、固态的变化规律等物理知识;燃烧、腐蚀、分子结构等化学知识;阀门、安全阀、压力表、自动调节器等 *** 作使用知识;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意识等基本知识。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如何使用与管理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的验收及试压。 ④检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 *** 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 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

①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报告。

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维修。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⑧压力容器的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①外部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一次。

②内外部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停用时检验。分为:安全状况等级1—3级的,至少每六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至少每三年一次。

③型式试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停用时所进行的超过工作压的气压试验或液压试验,其周期为每十年一次。 。
5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工作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必须贯彻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规,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 *** 作规程。

(3)使用单位必须持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并管理好有关的技术资料。 (4)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应将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使用单位应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

(6)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的技术审查工作。 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应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7)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的单位应迅速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 (8)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容器检验、焊接和 *** 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 作。
6压力管道安全 *** 作规程包括哪些内容
我从百度上找到了一些资料。

1 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排除全部凝结水。

2 缓慢开启主汽阀和主气阀的旁通阀半圈,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如管道发生震动或水击,应立即关闭主汽阀,加强疏水,待震动消除后,再慢慢开启主汽阀,继续进行暖管。

3 慢慢开启分气缸进汽阀,使管道汽压与分汽缸汽压相等,同时注意排除凝结水。

4 排出干燥蒸汽后关闭所有疏水阀,全开主汽阀。各汽阀全开后,应回转半圈,防止汽阀因受热膨胀后卡住。

5 有旁通管道的,应关闭旁通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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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哪些压力管道
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前4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燃油汽车燃气改装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资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

压力容器管理证和 *** 作证是两个不同的证书。压力容器管理证是用于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的证书,持有人需要经过相关培训,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够组织及协调压力容器的检验、试验、养护等工作。而压力容器 *** 作证是用于 *** 作压力容器的证书,持有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意识,能够熟练 *** 作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能够安全 *** 作,并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两者都是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相关的证书,但是涉及的领域不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九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他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一节 生产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出厂资料、产品铭牌等载体上应当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移交能效测试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第一项告知工作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枝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件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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