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出新规:新出让的住宅用地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

西安拟出新规:新出让的住宅用地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第1张

5月27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篇关于《西安市易地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实施细则提出: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截图)

在此之前的规定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

(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保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西咸新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住宅用地(含与商业设定为共用宗的),不再实物配建公租房,改由受让人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集中配建公租房建设资金(下称配建资金)。

对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受让人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对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含原宗地出让时无需配建公租房的),受让人现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差额的10%补缴配建资金;如原宗地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受让人现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10%缴纳配建资金。

对宗地受让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与市住建局签订实物配建公租房建设合同的,经申请也可按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建资金。

  第三条  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由市住建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和人才房的项目建设、租金补贴、运营管理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全面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是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一) 市资源规划局确定宗地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建资金缴纳比例写入出让公告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 新出让宗地成交后,受让人须在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再与市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使用性质或规划指标调整的,受让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0日内,持各级供地主体出具关于宗地住宅部分起始价的情况说明,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建设协议。

(三) 市住建局负责配建资金的执收,缴纳时间节点为项目首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负责制定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住建局下达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和选址计划,编制集中配建公租房用地供应方案。市资源规划局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公租房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审批供应。

(五) 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六) 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负责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部门应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 各级行政审批、建设等部门对受让人未与市住建局签订易地集中配建公租房协议或未缴纳配建资金的,不得办理项目首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对拒不缴纳配建资金或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将其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清除出西安市房地产市场。

(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第七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宗地已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方案已通过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按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公租房。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信息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1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和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厅、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2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5)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7)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10)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1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9)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0)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21)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2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4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5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6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8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3.公开的方式
31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中国西安网站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2)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6)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7)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中国西安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3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4.公开程序
41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42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西安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z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5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7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8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9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10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监督与检查
5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52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53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其他
61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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