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但是小区属于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讲道理的话是不可以的。
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的要求,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同时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垃圾中转站的推广和运用,既美化了环境,又杜绝了二次污染,减少了蚊蝇的滋生,提高了车载效率,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大大降低运行成本。
可以把城市垃圾细分为四组,分别为材料垃圾组(包括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收集到的垃圾由专门的垃圾车运到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是完全密封的。垃圾被运到转运站后要进行第一步处理。首先由分类机进行分类,被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以及可利用的和不可利用的。对于大体积的垃圾还要进行压缩处理。之后,这些垃圾被分类运走。
当垃圾堆积接近填料口时,开始启动压缩油缸按钮“推钮”进行垃圾压缩。
当垃圾在箱室内压缩到4m³体积时,压缩油缸再进行往复压缩3至4次,最后对垃圾保压压缩1至2分钟,将其榨干水分,然后将压缩油缸回位,等待后续转运。
小区是不会设立垃圾站的,只有每天垃圾的中转,集体收积的。是露天式的,但是是平常的垃圾,如旧桌子,椅子之类的,像垃圾桶的垃圾每天早上有个收垃圾车,收走就运走了,对环境没有影响规定垃圾处理站必须离居民楼五百米。
运站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根据不同的垃圾转运量而定,为8-30m;但是,根据《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垃圾转运站一般设置在居民区或城市工业、市政用地,垃圾处理的数量和规模取决于垃圾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能力,并应满足以下要求:每07-1m2设置一个小型换乘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小转运站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一、垃圾处理:
可以把城市垃圾细分为四组:
1、材料垃圾组(包括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
2、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
3、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4、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二、处理标准:
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标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扩展资料:
垃圾中转站治理规划
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2、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3、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8、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中转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但是小区属于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讲道理的话是不可以的。在小区建垃圾中转站,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应当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同意才可以,否则可以依法主张其恢复原状。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同时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但是小区属于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讲道理的话是不可以的。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的要求,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同时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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