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要了解你当地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主要特点,其次要了解盗窃机动车案件多发的原因,再次是最重要的一步制定防范和打击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
一 意识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界,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
二 是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要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从查机动车的行车证、车主的驾照是否相符等入手,从中发现被盗车的线索,提高发现、抓获率,减少事后破案的难度和成本。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
三.机动车修理行业的阵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
四.完善机动车查询系统建设。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
五.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从已破获的案件看,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六.不段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段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
七.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侯工作。
盗窃案赔偿受害人应当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除此之外的话,需要将受害者的损失弥补,还需要承担起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盗窃将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案结案后,三个月内会归还赃物。法律分析
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对盗窃造成的财物损失直接给被害人经济赔偿。盗窃案的财产损失被害人不能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遇到盗窃这种行为的话,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当中的构成要件即可进行处理,当然了,对于盗窃罪如果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犯罪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盗窃国家电缆触盗窃罪,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湖北宜都:两男子盗窃国家电缆、破坏电力设施被拘
人民网宜都6月16日电 近日,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故意盗窃国家电缆案,男子李某已被行政拘留。
6月2日,宜都市公安局电力警务室民警接到国家电网路灯管理处举报,有群众反映有人在杨守敬与33号路交界处偷窃电缆线,民警与路灯管理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被盗地点发现一男子正在附近晃悠,便上前去盘问。
男子见到民警,称知道他们为什么事情找他,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电缆线的事实。
经审讯,李某(男,67岁,宜都陆城人)交代自己5月初的某一天经过该路段时看见地上有一段电缆,于是从家里拿来锯子将电缆锯断,带回家中,将外皮拨开,准备将里面的铜线卖钱。民警在李某的住处发现24小捆已被剥皮的电缆和钢锯一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当中。
今年2月,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潘家湾派出所民警在深挖疑罪工作中发现该所办的一起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5岁,宜都枝城人)与一起路灯电缆盗窃案相关。
而杨某因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8个月,正在宜都市看守所羁押。经多次提审,杨某最终承认了自己2012年3月以来连续一个月分6次分别盗走宜都宜华一级公路姚家店至枝城方向路旁的路灯线300多米,涉案价值3万余元。
4月24日,杨某因盗窃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合并执行6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北宜都:两男子盗窃国家电缆、破坏电力设施被拘
1、对于动辄盗窃10多万元的案件来说,已经不算什么大案了。这样的案件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年办理个40到50件已经见怪不怪了。只要你在公检法干过,就很清楚。2、那么什么叫大案,你从网上搜一下就很清楚了,一般是非常严重的盗窃团伙,盗窃数额最起码也得上百万,社会影响大或者属于某个领域最新的形式盗窃案件,才可能称之为大案。
3、一般能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盗窃案才叫大案,为了让提问者很直观的知道什么叫大案,我举几个例子:
如:偷挖古墓牵上百宗盗窃大案、一枚纽扣破获2百万元盗窃大案、[焦点访谈]报道的“亿元“网上银行”盗窃大案”、湘潭雨湖破获盗窃机动车大案(盗窃300万余元)、7盗窃老手酿百万摩托车大案。等等都是盗窃大案。这些主犯要么被判处无期徒刑,要么严重就被判了死刑。
结论:因此盗窃如果以数额论大小案,起码盗窃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才可能称之为大案。(各地标准不一,无期徒刑起刑点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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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大家何曾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枕边人竟然是一个惯犯小偷,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么一起奇葩的盗窃案件。近日浙江嘉兴警方破获了一起离奇的入室盗窃案,经过审讯得知盗窃人以及受害人竟然是男女朋友关系。
浙江嘉兴的一名女子萍萍和男子朱某在网络游戏当中相遇相知,最后也在线下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女子发现自己的男朋友在网上和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而且男朋友整天无所事事,甚至无缘无故离奇消失一段时间。
两人在同居相处一段时间以后,萍萍也突然发现自己平时放置在家里的一些物品却离奇的消失。比如自己所购买的平板电脑金手链乃至两支没有拆封的新口红都不翼而飞了,所以她也怀疑自己的家里是否遭受到了盗窃,最后萍萍也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自己的男朋友朱某身上,认为他很有可能是把自己家中的一些贵重物品拿走。但是面对女方的如此质问,朱某也是百口抵赖,最终无奈之下,女方也只能选择报警处置。
警方介入此事进行调查,也很快的将男子朱某抓获,最后经过审讯得知,原来男子朱某在和萍萍交往的同时又在网上新交了一名新女友,为了能够寻求对方的欢心,所以朱某就偷走了同居女友的两只口红当做成见面礼。目前,男子朱某已经被当地的警方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男子朱某的所作所为真的是让大家大跌眼镜,想必在此过程当中受伤最深的无疑就是他的同居女友萍萍,想不到自己遇人不淑,最后引狼入室,导致财色兼失,所以在此也奉劝大家在发展感情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及时的擦亮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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