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消防物联网解决方案是怎么样的

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消防物联网解决方案是怎么样的,第1张

传统消防主要依赖“人防+技防”的手段进行消防应急处理。传统消防由于各建筑物地理隔绝,导致消防管理分散低效,很多情况下还是依赖群众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

同时消防人员核实信息和实施救援的时间成本较高,还会遇到情况紧急沟通不畅的情形,致使火情蔓延,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往往造成重大损失。


智慧消防以先进的物联网手段,实时监测消防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火情信息并上传至云平台,智能分析火情并将报警信息推送至联网单位及消防主管部门,实现快速判断、决策,节省宝贵的救援时间,运用科技手段减少并避免火灾损失。

是怎么实现快速决策呢?

主要是四部分结合:在线监测+安全预警+消防建档+在线指挥

举个杭州的例子

杭州市余杭区消防中队、临平街道、金桥街道、南苑街道的微型消防站开始使用。已接入智能烟感设备14669个,智能消火栓39个,电瓶车充电桩913个,119警情录入145条,微型消防站安装用户68人。

通过智能化监测分析多渠道、多平台数据,主动发现警情及隐患,实现全局感知警情;

通过实时整合资源与警情,形成全方位的情报,通过模型预案分析实现即时联动响应,快速准过模型预案分析实现即时联动响应,快速准确地传达命令,即时联动响应;

通过交通信号智能管控为救援车辆提供信号灯d性绿波保障,救援到达时间大大缩短,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在系统实战中,累计发现警情5000余起,避免4起重大财产损失。

在救护的途中,通过交通信号智能管控,平均单次节省时间达到18%,有效提升了应急时效性。

智慧消防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内容
(一)建立分级预警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综合利用移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于有线、无线、移动互联网、NB-IoT等现代通信方式,依托“金智云”智慧消防大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分级预警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将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控系统、智能独立式感烟报警系统、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统、城市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单位日常消防巡查管理系统、移动执法手机APP系统集成一网运行,实现在线监测、智能分析和分级预警功能,并与消防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二)安装NB-IoT智能独立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在全所辖范围内进行大面积的铺设及应用。重点推动在老旧高层建筑、学生(员工)集体宿舍、养老福利机构、集贸市场、群租房、棚户区、“三合一”场所和其他“九小”场所安装使用NB-IoT智能独立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特别是居民住宅户内安装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时将报警信号上传系统,系统自动播报或通过手机APP和短信、微信报警等方式向业主、物业、社区、微型消防站等发出警报,实现火警快速联动应急响应。
(三)为重点场所消防设施进行物联网改造升级建设方案。对已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物联网技术改造,设置数据传输装置,增设水压、水位、阀门启闭和防火门、防排烟设备等开关状态的监测装置,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数据;将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等监测信息全部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可利用手机APP,动态监控、立体呈现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状态,提高消防设施的完好率。
(四)推动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的普及应用。重点推广基于NB-IoT的智慧安全用电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文物建筑、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灾高危场所的安装使用,着力解决由于电气设备(线路)故障、用电不当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安全问题。对配电系统的过剩余电流、短路、过温度等电气故障进行实时的监控、报警、反馈、记录,建立智慧电气监测消防预警及远程自动断电功能系统,提高单位和个人用电安全管理能力、电气安全隐患处理能力。
(五)运用物联网消火栓,市政水源监测系统,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管理维护。为市政水源官网、消火栓建立“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统”,通过物联网技术,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精准定位、水压监测、破坏报警,满足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和灭火作战需要。金特莱将智慧消火栓管理系统接入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实时显示消火栓的定位、供水压力、移动终端远程现场管理,监测被盗、偷水、损坏、被撞等异常情况,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消火栓智能分配等功能。
(六)重点行业搭建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分平台。教体、卫健、民政、文旅、住建及石化、供电、邮政、银行、烟草等重点行业系统应当结合本行业系统物联网建设,建立行业系统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分平台,实时采集本行业系统监控现场的各类消防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图像信息,并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在线分析研判,全面压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七)社区搭建物业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子平台。建立社区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子平台,将社区内的消防设施监控、独立烟感报警器、燃气报警器等报警信息纳入监测,实时上传系统,并与社区物业值班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实现手机APP无线联动,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推动社区养老场所、幼儿(托管)教育场所和重点服务人群活动场所安装NB-IoT智能独立烟感、智能独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智慧安全用电装置。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消防维保物联网监控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或使用消防维保物联网监控系统纳入执业监管重要内容,依法督促消防维保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所服务项目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等进行实时监控,解决消防设施故障处理不及时,维保质量不高等问题,规范消防维保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从传统到智能,从被动到主动,从以人为主力到依靠科技为助力,公司致力于“智慧消防”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应用于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工作智能化管理,通过部署安装硬件探测器,接入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实现了远程监测、精准防控的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安全生产隐患防控能力,提高消防工作管理水平。

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搭建能够有效提升火灾隐患的预报预警预防能力,补齐安全避险短板。智慧消防系统以提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加强“防”的工作,分级管控平台,实现分类分级精准锁定。

城市消防水源管理系统——智慧消防栓,实时监测水压的智慧消防栓,接入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安装智慧消防栓实现城市路面全覆盖,既省去了低效率的人工巡检,又能确保遇险时消防栓个个能用。

消防烟感报警系统——智慧烟感,接入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不管是水压还是烟雾,一旦高灵敏的无线感应器装置,发现监测数据超过风险阈值,社区、监控中心立马报警,通过设备的标签化、地理位置定位,快速告诉业主、物业、消防单位是哪个位置的隐情,以实现第一时间处理。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系统,结合智能巡检、在线监控、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实现数字化存储、智能分析应用,从线下转为线上,全流程可追溯,消防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智慧消防”建设覆盖城市生产生活多领域全场景应用,智慧消防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改变了传统消防管理模式

2018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J/TJ 08-2251-2018《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苏州洪恩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参加了本规范。本规范必将对建筑消防安全带来巨大的发展,不仅对上海有重大意义,在全国也极具指导意义。

我们为大家梳理了规范,很多定义与要求值得我们期待。比如对消防物联网相关消防产品做了名确定义,如什么是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什么是消防设施物联网应用平台什么是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什么是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中心什么是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等等。

同时规范要求“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规定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不能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控制,远程、本地控制都不可以。

对物业单位、维保单位要求物联网系统能提供手机APP进行巡检和维保,最新的消防系统都要是这样的产品,并使用物联网系统生成维保报告。

社会单位不仅单一建筑物可以建立物联网监控中心,多个建筑物也可以建立物联网监控中心统一监管。

规范要求,维保单位在进行消防维保时,应通过手持终端设备在线提交维保报告、维修记录。

业主应用平台和物业应用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火警、故障的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应对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2、应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3、应对物联监测和物联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4、可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5、可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6、可在线查看月度和年度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的评估报告。

7、应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

8、应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查询功能。

9、应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10、应能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的提示。

11、业主应用平台和物业应用平台可结合消防设施安全评分、月度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年度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给出社会单位对自身消防设施维运行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12、社会单位应根据维护保养报告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予以监督和评价。

13、社会单位应接收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检查等相关任务,并应配合及时完成。

水是最廉价、最高效的灭火剂,作为消防水灭火系统的大心脏,本规范对消防给水系统系统物联网提出了相关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应急服务站),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战,建立通讯调度组网,落实日常维护经费,开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灭火处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招募并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所在地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订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第十条 消防救援站保护半径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单位小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且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占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物流园区;
(四)占地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学校;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评估论证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建设的。
单位小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单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实时监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联网,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鼓励其他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消防救援队伍,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二)建设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三)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站厅、站台不得擅自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
(四)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
(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乘客宣传防火常识、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六)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七)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内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划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高于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和内部装饰装修材料。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046280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08
下一篇 2023-05-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