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流程: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申请(示范文本)
关于改变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请示
XXXX国土资源局:
经城市规划批准,我单位位于 路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该宗国有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XX市国用(200×)第0 号。
现申请办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手法。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城市规划批复文件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二○○ 年 月 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煤棚用地申请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介绍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目的和建设时限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阐述建设该煤棚用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建设该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三、用地情况
介绍申请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性质、用途、面积、权属等情况,并列明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建设方案
详细介绍煤棚用地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进度、建设资金来源、工程实施方案等。
五、环境影响评价
介绍煤棚用地对环境的影响,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评手续申请。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介绍煤棚用地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列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稳风评手续申请。
七、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详细分析煤棚用地的经济效益,包括建设投资、运营收入、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并进行风险评估。
八、安全生产与环保措施
详细阐述煤棚用地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以及建成后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
以上是煤棚用地申请报告的常规内容,具体编写要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1、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2、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3、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4、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扩展资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地审批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