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使禁放烟花爆竹规定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禁放氛围,全面落实各项禁放措施;通过集中力量重点查处,切实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禁放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
二、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禁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工作协调和联络,统筹安排日常工作;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储存、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处置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重点部位、主次干道、临街商场、店面等地段的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燃放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配合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规范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布点规划,全面取消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时注销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临街商场、店面的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县监察委员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县文明办:负责全县文明创建的宣传,倡议文明过节的习俗。将责任单位禁放工作落实情况、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禁放工作的新闻媒体宣传,加强禁放必要性、文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宣传,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加强禁放环保宣传。
蓉城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加强重点部位、主次干道、临街商场、店面、居民区等处的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负责张贴禁放《通告》、悬挂横幅标语、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
县住建委:负责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督促物业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禁放宣传教育,使小区不出现违规燃放行为。加强在建工地、住宅小区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产品配送工作,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做好禁放工作,负责对全县中小学生及家长进行禁放规定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禁放工作,做好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外事局:负责加强星级宾馆巡查和检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仪馆、敬老院禁放工作,加强新婚登记夫妇、殡葬服务对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
县消防大队:负责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和火灾应急救援,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县经信委:负责督促各企业单位做好禁放工作。
县宗教局:负责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禁放工作。
县公管局:负责督促在青各中标单位做好禁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禁放经费保障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居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全县其他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1召开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2通过张贴《通告》、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悬挂标语,利用电视台、网站、宣传车、短信、电子显示屏载体等广泛宣传禁放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月1日起)
1.对违规燃放行为予以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规燃放被发现、查处的,由公安机关通报县监察委、县文明办。
3.定期召开禁放工作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禁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青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执法检查等职责,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
1组织媒体宣传。县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和渠道宣传我县禁放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强化部门宣传。蓉城镇政府负责组织社区(村)人员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张贴《通告》、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宾馆、商场利用LED屏宣传;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出租车、公交车进行宣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安监局要安排车辆利用喇叭以环境整治、合法经营等为主题进行禁放宣传;县消防大队要以防止火灾为主题、县卫计委要以避免人员伤亡为主题、县司法局要以普法为主题设点进行宣传;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县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县住建委要组织物业公司在小区开展宣传,新建工地动工时要签定禁放责任书;县民政局要对办理婚丧事宜的居民开展宣传。全县其他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禁放的宣传工作。
(三)强化执法查处
1明确任务分工。各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2建立奖励机制。县公安、县安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违规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3强化巡查执法。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强化巡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区域、路段,实行重点巡逻管控。
4严格依法处理。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四)强化源头控制
1加强市场整治。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违规销售、违规燃放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开展拉网式清理整顿。
2强化源头管控。县公安局要充分利用检查站和治安卡点,加强对进入禁放区域运输车辆的检查,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3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我县高速路口、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的巡查,及时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禁放工作对于改善大气污染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上下联动的禁放工作机制,加强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禁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禁放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严格落实责任
要加强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适时通报情况。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对禁放工作落实不到位、单位干部职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三)加强信息报送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禁放工作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等要及时上报,需要协调处置的,要及时上报协调处理。
青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吴 伟
常务副组长:陈荣亮
副组长:
陈忠德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玉平 蓉城镇党委书记
吴智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盛守凯 县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
张雅琴 县文明办副主任
张忠发 县教育局局长
章双宏 县经信委主任
胡翰生 县民政局局长
黄新勤 县司法局局长
张益平 县财政局局长
孙 利 县环保局局长
陆 林 县住建委主任
疏 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叶 平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文斌 县卫计委主任
王 伟 县安监局局长
吴蓓蓓 县旅游外事局局长
程 柳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王中平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吴新东 县公共资源和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爱武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宁劲元 县供销社主任
朱根根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吴智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德成、吴厦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可以拨打110举报。 郑州
郑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全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在郑州发现销售或燃放烟花可打110举报#
开封
开封市政府召开全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要求固化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果,各县区必须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保持真抓实干、克难攻坚的劲头,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环保、祥和、吉庆的新春佳节。
洛阳
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洛阳市区及各县今年继续施行全市(县)域、全时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日常管理,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对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平顶山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实施全域禁运、禁储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春节前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初六、元宵节、农历二月二等易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
安阳
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倡议,请全市人民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鹤壁
根据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鹤壁市双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鹤壁市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全市实行全市域(所有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新乡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我市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鼓励媒体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焦作
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工作。
濮阳
根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许昌
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报》,决定在许昌全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漯河
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漯河市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在全市区域内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三门峡
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域全时段长期禁放。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南阳
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各县市区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零燃放”“零炮声”。
商丘
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在商丘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信阳
信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布通告: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依法采取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口
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禁售禁放时间和区域为全域全时段长期禁售禁放。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驻马店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体系,在春节前组织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清理”。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
济源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通告: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为全域全时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确保不出现销售、储存和燃放行为。请大家积极举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1、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4、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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