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怎么处罚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怎么处罚,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最多18字)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1 买卖自己yhk属于妨害xyk管理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yhk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yhk,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z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yhk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 妨害xyk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妨害xyk管理罪的概念
妨害xyk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xyk管理法规,在xyk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xyk的管理活动,破坏xyk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妨害xyk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xyk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xyk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xyk管理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xyk、他人xyk)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四)妨害xyk管理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xyk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最多18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出租或者转借自己的yhk。买卖yhk极易泄露个人隐私,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卖自己的yhk是违法行为,且可能涉嫌妨害xyk管理罪,如果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最低一万元,最高十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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