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20》,过去10年,中国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首位,未来10年,中国将专注于强化学习、知识地图和智能机器人。昨天在苏州举行的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年会上发布了这一数据。该报告称,过去10年,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申请超过52万件。专利申请量389571万件,占全球的747%,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中国在10多个人工智能子领域的科研产出领先世界,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芯片技术和机器学习。在人机交互、知识工程、机器人技术、计算机图形学和计算理论等领域。
过去10年国际顶尖期刊和会议论文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该报告选取了过去10年人工智能研究的10个重点,分别是神经网络深度、特征提取、图像分类、目标检测、语义分割等。报告还总结了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和知识工程等关键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现状和趋势,并指出预先训练的语言模型在自然语言处理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自ELMO、GPT、BERT等一系列预训练语言表示模型出现以来,预训练语言表示模型在大多数自然语言处理任务中表现出了比传统模型更好的效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最大的一个近年来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突破。”
报告发现,中国在自然语言处理、芯片技术、机器学习、信息检索和挖掘等10多个人工智能领域的科研产出领先世界。多媒体和物联网领域的论文产出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中国有高水平学者196人。德国排名第三,拥有欧洲最多的学者,而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不到100人。高级人工智能人才在中国主要位于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
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也是该报告关注的焦点。据统计,过去10年,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数量为521,264项。中国专利申请量389571万件,占全球专利申请量的747%,居世界第一,是美国专利申请量第二的82倍。通过分析2020年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度曲线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预测未来十年人工智能的重点方向包括强化学习、神经形态硬件、知识映射、智能机器人、可解释人工智能、数字伦理、以及知识引导的自然语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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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动态》强国讲堂宋柳平:华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下)
导 读:2017年9月16日,在招商局大厦17层国际会议厅,强国研究院举办了强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堂系列第10期,本次讲堂邀请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给大家分享了华为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本次讲堂内容将分三次进行发布,本次发布的是宋总发言的下半部分,提问环节将于明日发送,敬请关注。
华为宋柳平高级副总裁上半段发言详见强国讲堂宋柳平:华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上)
第九,我前些年向国内大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提出一个问题:各自列出自身企业申请专利最主要的三个目的是什么?得到的回答是:第一个目的是为了获得申请高新技术资质,第二个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利资助,第三个目的是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还有一些更稀奇古怪的目的,比如说为了要上市估值、评职称定、获得项目等等。总的来看,我们国家大量的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是通过从市场获得经济收入,似乎更多的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国家的政策支持。基于这样错误的目的来申请专利,其方向就会走偏,以这些目的获得的知识产权是不可能具备从市场上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更不可能从全球市场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其质量就十分令人堪忧。国家制定这些优惠政策的本来目的是良好的,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去获得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但我们要记住的是往往政府鼓励什么就只能得到什么,别想得到更多的!我们不能把企业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
第十,我们当前的主要挑战是什么?我们国家已经连续多年是全球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商标申请第一大国,我国去年的专利申请量是世界其它发达国家美、欧、日、韩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可是我们申请了那么多专利,却没有从市场上获得收入,它的意义何在?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知识产权没有转化成收入和现金流,它其实就是成本,没啥光荣的。我们知道一件中国专利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大约是10万人民币,在国外每一个国家注册一件专利平均大约需要1万美金,如果1件专利申请10个国家就得花费10万美元,因此,如果我们这么大量的专利申请没有通过市场获得经济回报,那对企业而言是多么沉重的负担,如果这些专利申请的目的都是从国家财政获得利益,对于国家而言这又会是多么沉重的负担,这有什么值得光荣的呢?我们到了应该反思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第十一,从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因为我们的市场规模世界第一,我们的制造业GDP是美国和日本的总和,居世界第一,我们全球制造中心的地位无人可以撼动,我们其实具备了一个很好的位置。为什么这样讲?首先我们自己要有信心。按照世界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一件专利价值的决定因素在于这件专利所覆盖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因为专利是一种地域性权利,中国专利就只能覆盖中国的销售和制造,美国专利也只能覆盖美国的销售和制造,这是以国家为维度的地域性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价值多大?决定因素是在于这个权利覆盖下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是多少。因此专利覆盖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是世界公认的价值评判的唯一标准。那么从世界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来看,中国专利的价值是世界第一的,为什么?因为中国跟欧美一样是世界三大市场之一,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就很多,这些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之下,中国还有另外一个欧美不具备的独特优势,那就是中国还是世界的制造中心,比如全球智能手机85%以上是在中国制造的,这85%在中国制造卖到全世界的手机都是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下,销售加制造的总和中国最大,因此,中国专利的理论价值或者内在价值是世界第一。参加过国际知识产权许可谈判的人都知道,我们在与国际公司谈判议价时所谈论的基础就是我们的专利在哪些地域覆盖你们多少销售和制造产品的量,你们的专利在哪些地域覆盖了我们多少销售额和制造产品的量。谁应该向谁付钱的基础是这个,双方通过交叉许可可以冲抵的基础也是这个。这是我们致胜的武器,也是一副好牌。但是我们现实的感觉是中国专利的价格很低,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专利在一个国家的价格是由这个国家法院的判赔决定的,我们国家平均每件侵权专利的法院判赔是8—15万人民币,这是我们知识产权价格低的根本原因。这就叫一副好牌让我们打臭了,本来有一个价值连城的钻石,我们自己把它定成了萝卜白菜的价格。为什么法律判赔就成了现实定价的决定因素?因为法律是一个最后的保障手段,如果通过协商当事人不同意支付这个价格,权利人可以通过法院救济拿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是法律为基础的,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就决定了价格。使用人是不可能在协商的时候就同意支付比法院判赔更高的价格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专利的现实价格很低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因为我们观念落后而产生的世界奇观:一方面有最高的价值,另一方面又有最低的价格。所以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能不能通过提高司法判赔使得我们知识产权价格逐步接近其应有的价值,实现价值回归,从而重新构建起我国知识产权在全球的竞争力。
第十二,如果公共权力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刚性保护环境后,作为私权的企业组织应该如何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要变成价值是通过上述三种市场途径来获得的,私权的重点要做些什么事情?我们可以看看全球的企业、商业组织他们是怎么做的?纵观全世界通过市场将知识产权变现的实践,在工业标准领域,大约90%的收入来源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来实现的。例如,高通、诺基亚、爱立信、微软,这些公司都通过将国际主流技术标准(如3GPP\IETF\IEEE\ISO等)的必要专利许可给其它企业从而得到收益。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仍然是目前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专利,我们要理解这一点。特别是要构建起我国企业在国际主流技术标准上掌握最有价值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能力。而在非工业标准领域,主要的知识产权收入来源在于那些代表产业先进技术方向、具有重要使用价值和普遍被行业采用的技术方案,这也是我国企业需要构建的能力。
第十三,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在设立知识产权规则时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为了吸引先进的企业把最好的技术贡献给国际标准,引领国际标准朝先进的方向发展从而造福于人类,它首先是鼓励的一面,这种鼓励体现在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规约上,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任何需要使用的人,这就是FRAND原则,也就是国际标准组织给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开了一个获得经济利益的口,这就是国际标准组织鼓励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标准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属性,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统一的国际标准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否则这些企业的产品就无法在市场上出售,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在获得FRAND原则许可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FRAND原则的义务,这就是有限制的一面,通过《反垄断法》的约束,所以权利人不能过高收费、不能歧视、不能搭售等。应当注意到在全球范围内,先进国家在讨论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约束时,对象都是国际标准的必要专利而不是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而且都是首先鼓励、然后才有约束,是平衡的两面。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全球定价问题上世界的潮流是要做到四个有利于的平衡:即,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标准代表先进性方向、有利于鼓励创新者持续投入创新、有利于所有消费者。要做到这种平衡则既不能采用过高的定价从而不利于产业发展、不利于消费者,如美国高通因为在无线通信领域定价太高,目前已经或者正在受到美国FTC、韩国KFTC、中国发改委、欧盟委员会等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同时苹果公司也在全球范围与高通进行反垄断诉讼。要做到这种平衡也不能像目前这样的不付费或过低定价从而不利于标准代表先进性方向、不利于鼓励创新者持续投入创新,中国企业应该逐步培养起使用他人先进技术合理付费的思维,这样才能赢得世界的尊重,才有可能真正参与全球主流市场的竞争,才会真正愿意投入深度创新从而取得领先,才可能赢得世界和未来。
第十四,我们国家最近好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在如火如荼地热议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包括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85条等也涉及相关内容,这里有两个误区,一是我们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我们总是讨论约束的一面而忘记了首先是鼓励的一面。我们一定要理解制度的灵魂,否则任何一个方面极端化后就会搞错方向。要知道国家标准的制定权是WTO允许的3个重要的非技术壁垒的权利之一,这是一个宝贵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用立法的形式去约束自己国家标准的必要专利权人。我们国家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第一,国际标准只是定出了知识产权规约和FRAND规则,至于权利人的许可行为是否符合FRAND规则是由各国司法机构来判断的,是不是构成反垄断问题也是由各国司法机构进行判断的,国际标准组织不会进行判断,因此中国当前要做的最主要的事情是司法机构对国际标准的必要专利在中国的履行实施管辖。第二,对国际主流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中国实施时过高的许可收费和歧视等问题进行反垄断审判。而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更多的应该是鼓励,鼓励这些国内企业将先进的技术贡献给国家标准,如何鼓励,就是像国际标准组织那样允许权利人通过许可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实际上迄今为止我们国家的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还几乎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我们并不急于立法对这些对象实施过重的约束和限制。举个例子,记得当初我们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西方公司凭借着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来找我们收费,因为在第二代移动通信领域它们有许多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而我们没有,我们当时唯一的能力是在中国国家标准的IUB接口中有几件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我们因此才获得了一点点交换能力,今天有许多中国企业只具备这样一点能力,我们不应该自废武功。
第十五,在世界范围内,衡量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分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对于工业标准行业,衡量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竞争力就是两个指标,第一个是在欧美中三地的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数量,另一个是在国际主流技术标准当中核心标准必要专利在欧美中三地的授权数量和质量。对于非工业标准行业,基本也是这样的逻辑,但是有一个变化,就是把可诉专利作为衡量标准。什么叫可诉专利?就是我们可以在中国、欧洲和美国提起诉讼并有很大可能性获胜的专利。
第十六,过度片面地强调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是有害的。因为我们的企业应该放眼全球,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不是目的,狭隘的自主更不是目的,取得商业成功才是目的。我们更主张的是开放性的系统,在国际的主流技术标准上占有一席之地,比如说移动通信的主流国际标准3GPP,因为主流的国际标准意味着主流的全球市场,这才是我们需要聚焦的发力点,唯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具备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参与全球市场的分配。我们不要忘记融入世界的重要性。由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的开放性、协商原则和投票机制,都决定了未来的世界竞争都会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合作协同、合纵连横是未来的方向,我们的核心能力要发力在重要的世界潮流上拥有重要的话语权,而不是狭隘地自己搞一套自己的与世界不同的标准,这种所谓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在需要互联互通的工业标准领域是没有价值的,对国家、产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第十七,企业应该构建起内生性知识产权的获得的能力,从微观上说,申请专利要构建一个什么能力才能申请好的专利?专利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就像厨师炒菜,首先原料要好,也就是说创新成果和技术要好,其次是厨师的烹饪手艺要好,也就是把好的发明创造、创新技术转变成法律权利的功夫要好,写出来的法律文件要好。所以高质量的专利需要有打造高质量能力的体系,包括研发创新能力和打造高质量的作业流程和组织体系,这套硬实力才是基础,要构建这样的大质量体系。
第十八,国内目前对于专利价值还有一个误区就是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自己是否在产品中实施专利技术了,其实如果一个专利别人都不感兴趣,只有自己用,那么这个专利是没有价值的,最有价值的是什么?是别人很想用又不能用,还有一个别人很想用,我可以拿来跟人家交换,所以专利的价值不在于自己用不用,而在于别人用不用或者别人想不想用,所以专利的价值往往体现在是否能套住竞争对手。此外,专利的价值与技术的复杂程度往往没有必然的联系,有价值的专利往往是那些容易被普遍采用的简单技术,大家一谈专利往往认为一定是要高深的发明,但实际上只要是创新,能产生使用价值,被普遍使用,就很有价值。
第十九,当前随着数字化转型、全连接世界和各种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新一轮的技术浪潮正在席卷全球,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新材料、安全等等,国际公司也正在对这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进行全球布局,由于市场规模的巨大优势,在这样一个新时代我国有可能在这一轮的全球化过程中取得优势,当然前提是我们自身内功的能力积累、全球化视野和布局能力。
第二十,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往往也是产业整合的工具,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优势企业就能够得以发展起来,不会受到同质化低价竞争之苦,在本土的大市场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和盈利以后,持续投入研发创新和能力积累,从而具备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每一个行业都有几千家同质化低价竞争的企业的模式不是世界潮流,也不可能有全球竞争力,行业的聚集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全球竞争力的一项标准。知识产权是一种保护先进的制度,实际上也是产业整合的工具,保护创造者的结果就是领先的人会不断地向前发展,然后不断地整合行业落后的,然后去占领世界市场。
我们只有建立起这样一个保护先进的制度,才能使我们的国家和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人类多做贡献,从而使我们伟大的祖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谢谢大家!
(本文系强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堂第10期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机构名称: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合伙人: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依法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作出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代表超凡志成参加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听证会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带来的不良影响深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就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开展了内部自查自纠,并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记录;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以惩处。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到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泄密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所变化,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2012年度中国物联网产业奖陈勇,江苏物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陈勇在云计算的平台和应用的研发、运营、市场推广、引进风险投资和规划海外上市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陈勇,江苏物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2006中国十大新媒体人物,中关村留学生创意产业园创业导师,石景山区海外联谊会理事。他是吉林大学计算数学学士、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计算机硕士和博士(信息安全方向),并在加州从事高科技研发工作,之后获INSEAD (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陈勇于2005年初回国创业,任中国云计算领军企业北京讯鸟软件有限公司董事,战略、商务拓展及投融资副总裁。由于在中国首个成功把呼机叫中心和CRM软件搬上互联网(即云计算SaaS),陈勇被中国传媒论坛评为2006中国十大新媒体人物。2009年初,因为在云计算方面的成就,陈勇代表讯鸟领取著名风险投资媒体红鲱鱼评选的2008全球高科技创新百强奖项(2008年中国大陆仅5个企业入围) 。作为讯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陈勇负责公司战略制定、商务拓展及投资者及政府关系维护等工作,积累了在云计算的平台和应用的研发、运营、市场推广、引进风险投资和规划海外上市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1998年,陈勇与斯坦福大学合作为美国心脏联合会成功开发美国首个远程医疗项目,结合互联网和传感设备为病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陈勇在国外的多年学习和工作经历造就了其国际化的视野,而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美国的高科技企业及戴尔亚太区总部的完整从业经历,也让其对公司的管理、成长和战略有着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江苏物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核心业务的高科技企业,专业提供物联网云计算平台的搭建、集成以及运营服务,并提供平台化的物联网云应用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500万元,总部位于江苏镇江,研发中心在江苏南京。公司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湖南、云南成立分公司。公司共有员工近200人,本科以上员工占比高达80%。公司主要技术力量来自美国硅谷和美国斯坦福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佛罗里达大学等著名大学。
物泰已经成功建设国内第一个物联网云计算平台,并成功运营智慧酒店系统、智慧景区、云呼叫中心、智慧冷链物流管理系统、智慧路灯管理系统、智慧云家居、智慧化工园区监控系统等物联网应用。公司已经通过了ISO27001认证与CMMI3评估,申请发明专利10项,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项,登记软件著作权4件,正在进行国家高新企业、双软企业认证工作。
物泰在物联网、云计算、数据中心三大技术领域拥有完整的核心技术、成熟领先的行业整体解决方案。物泰的愿景:通过创新改变人和世界的关系物泰的目标:成为全球十大科技企业,融合中西文明,促进世界和谐。
目前常用的二维码是QRcode,这个专利是日本Denso Wave公司发明的后开放了,属于开放式的标准,不需要授权。Denso Wave公司官网上是这么写的:“利用QR码,没有必要特意申请。
只要遵从JIS/ISO的规格,可自由使用。”“针对JIS规格及ISO规格所制定的QR码的使用,没有征得许可等的必要,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
专利法第第二十二条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扩展资料
现状 二维码应用基本处于失控和无序状态
如今,二维码的用途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手机用户也养成了随手扫码的习惯。然而,真正了解二维码为何物的人却寥寥无几。
简单来说,二维码是由黑白小方块组成的平面图形,经过加密和解密技术,简单的黑白相间的二维码可以传递文字和数字信息,便于记录、识别和信息交互,可容纳多达1850个大写字母或2710个数字或1108个字节,或500多个汉字,可以将、声音、文字、指纹等信息数字化后进行存储。
据中国二维码标准联合工作组、中国二维码注册认证中心执行主任张超介绍,二维码技术其实并不复杂,各种二维码“码制”仅是数学算法上的不同,技术上门槛不高。二维码与条形码都可以作为产品的“身份z”,用于物品的统一管理和追踪溯源。
据了解,国外对二维码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现有的一维码、二维码码制达到250多种。
目前我国广泛应用的是日本Denso公司1994年研制的快速响应码(QR码),由于当时国内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技术,2000年QR码成为我国国家标准,并广泛应用于政务系统、智能制造、金融支付、电子商务、新闻传媒等领域,与网络信息安全、经济运行环境、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张也平表示,为了达到市场垄断目的,QR码采取了所谓的全市场免费开放策略,导致我国二维码应用基本处于失控和无序状态。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生成和解析二维码,并通过前台的手机进行实时解码,但没有后台对前台解析的内容进行识别和监控,出了问题往往无法锁定责任主体。
“从恶意广告到金融诈骗,甚至包括敏感政治词汇、政治宣传,以及非法集会通知、谣言等,都能通过二维码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广泛传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专利授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全球九成二维码个人用户在中国 未来规模或达万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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