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是骗局嘛

物联网是骗局嘛,第1张

物联网是现在新兴的技术方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概念;可以通过百度去了解这个概念网页链接;简单来讲就是人工智能,智能家居和大数据之类的信息技术,

但是物联网这个领域还是不成熟的,都是属于it巨头公司和国家级的开发平台研究得比较多,你要搞清楚怎么“搞互联网“?谁来搞?要是给身份z拉了群就有钱,多数是骗局。如果那么简单可以赚钱,早就排队排到北京去了。拉群那些多数是凑人气,营销手段,给身份z这些就要谨慎了,如果分级别金字塔赚钱这些,什么”占好了位置就可以赚钱“这些,可以去了解一下直销和传销。总之小心谨慎,天下没有掉馅饼的事。

物联网净水器不是骗局。
第一,物联网现在是席卷全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即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它的基础是互联网,然后是物与物的信息联接。现在流行的无人机、机器人、智能音箱、全息眼镜、甚至咖啡杯都接入了物联网系统。
第二,净水器市场在中国市场已经发展很多年,某宝某东各大商超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净水器司空见惯。物联网净水器是净水企业不断改进产品功能而整合先进技术的产物。万物互联是一个大趋势。未来所有产品大都会进行物联网改造。
物联网净水器产品优势是什么?APP远程 *** 控、互动、智能感应、智能调节、个性化所有物联网产品优势,在物联网净水器中都会具备。
物联网共享净水器在未来市场可能是家庭用户的标配。

不是骗人的,物联网作为通信行业新兴应用,在万物互联的大趋势下,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整体产业处于酝酿阶段。此前,RFID市场一直期望在物流、零售等领域取得突破,但是由于涉及的产业链过长,产业组织过于复杂,交易成本过高,产业规模有限成本难于降低等问题,使得整体市场成长较为缓慢。

可以说是吧,因为有很多共通之处,别人非要说不是也能扯出理由来。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由于以前的普通手机卡流量较少,而现在的智能手机看网页、视频和微信等,流量消耗的很快,不断的叠加都不够用,而且费用还不低;物联网卡,流量多,卡资费便宜,而最初运营商在政策上对用在手机上没有那么的严格,导致了很多物联网卡被包装成了流量卡走向了市场。

很多用户都知道,物联网卡就是只能上网,不能打电话和发短信的,久而久之用的人越来越多,而购买卡片时却对充值,查询,叠加的流程都一无所知,导致后期卡片无法正常使用了,虽然损失不大,但是消费不满意。

物联网卡管理和普通手机卡不一样,物联网卡由运营商发行,由代理商或服务商面向市场,售后服务只能找到对应的代理商或者服务商,卡片有什么问题只能找到对应购买的代理商或服务商才能处理,找其他的代理上或者营业厅及客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物联网卡是独立的管理系统,与普通手机卡不一样,所以充值,叠加,看流量等 *** 作通过客户和营业厅没有办法实现的,在购买物联网卡是要么是代理商提供物联网卡管理系统或APP,或者是要考究企业的资质。

一、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是指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二、物联网是否传销
物联网作为一种网络概念,不可能传销,但是,不排除一些传销骨干以次作为嘘头进行传销,以高科技、秘密工程、国家战略、国际项目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用的手段。
是否传销,不要看它鼓吹什么,是什么名义,要看它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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