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大数据的收集持谨慎态度。之所以在前面用很多文字引用了华为和三星的战略内容,是有原因的。看华为,它有一个“集中收集、管理、处理数据后向合作伙伴、行业开放”的细节。而三星,也有一个“能够与云端连接”的细节。这些,是典型的收集大数据存储在云端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不加约束则危险很大。之前,三星智能电视监听事件,我们应该记忆犹新。试想,物联网之下,我们在这些硬件面前是“赤裸裸”的。所以,物联网企业应该“自律”,不要在大数据采集方面为所欲为。
第二,对大数据的转移和利用持谨慎态度。前面第一点里已经提到过一个细节:“处理数据后向合作伙伴、行业开放”。这应该是大数据在不同企业间转移、利用的过程。而大数据在转移与利用的这个过程里,也有危险。毕竟,各个厂商的安全意识、安全水平、硬件水平不一,安全隐患很大。欧洲反计算机病毒协会创始人、德国歌德塔(G
Data)安全软件公司安全顾问Eddy
Willems在接受我的采访时也曾说过,“企业不同设备之间的安全过滤措施不够”。所以,这种大数据之间的合作很让人担忧。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第三,严防外部危险因素的侵入。如果说前两点属于物联网企业的“内因”的话,那么第三点就是严防“外因”。目前,黑客利用商用WIFI入侵的例子已经很多,甚至连飞机都难以幸免。这就要求我们的物联网企业,必须重视安全防范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商用WIFI的过度商业化的问题,软件的漏洞问题,智能硬件和数据库的密码问题,硬件设备的加密问题,物联网企业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物联网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有不同物联网企业之间的终端设备兼容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予解决,那黑客会无孔不入的。物联网安防安全技术产品包括防火墙、防毒墙、入侵防御(IPS)。防火墙技术是通过有机结合各类用于安全管理与筛选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帮助计算机网络于其内、外网之间构建一道相对隔绝的保护屏障,以保护用户资料与信息安全性的一种技术。防毒墙相对于防火墙来说,一般都具有防火墙的功能,防御的对象更具有针对性,那就是病毒。入侵防御(IPS)相对于防火墙来说,一般都具有防火墙的功能,防御的对象更具有针对性,那就是攻击。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物联网安全的要素物联网的安全形态主要体现在其体系结构的各个要素上,主要包括物理要素、运行要素、数据要素三个方面。1 物理要素物理安全是物联网安全的基础要素。主要涉及感知控制层的感知控制设备的安全,主要包括对传感器及RFID的干扰、屏蔽、信号截获等, 是物联网安全特殊性的体现。2 安全运行要素运行安全,存在于物联网的各个环节中,涉及到了物联网的三个层次,其目的是保障感知控制设备、网络传输系统及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与传统信息系统安全基本相同。3 数据安全数据安全也是存在于物联网的各环节之中,要求在感知控制设备、网络传输系统、处理系统中的信息不会出现被窃取、被篡改、被伪造、被抵赖等性质。
物联网的核心概念在于“基于网络对物品信息的按需、自动、及时、可靠感知”。一般认为物联网应具备三个基本特性:①及时感知信息,即利用各种可用的感知手段,能实现对物体动态信息的实时采集;②可靠传输信息,即通过各种信息网络与互联网的融合,将感知的信息准确可靠地传递出去;③智能处理信息,即利用云计算等智能计算技术对海量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以便按需、自动地获取到有用信息并对其进行利用。物联网的本质是通过能够获取物体信息的传感器来进行信息采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输与交换,通过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加工及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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