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项目管理,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分别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为:行政办公室、党群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行政办公室
1、负责制定中心行政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制度,负责督办和检查中心有关计划、部署和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负责总结汇报中心工作;
2、负责中心人事劳资、机要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中心对内对外的行政工作协调;
4、负责中心对外接待、会议承办和会议室管理;
5、负责中心职工综合培训与考核;
6、负责中心物资采购和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和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7、负责区县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工作联系;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群办公室
1、负责中心党群工作;
2、负责中心纪律检查、廉政建设工作;
3、负责中心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工作;
4、负责中心文明创建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程师办公室
1、负责国家和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与咨询;
2、负责市场体系建设的综合调研和规划;
3、负责招投标交易流程的设计与调整;
4、负责接受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的造价咨询;
5、负责组织中心业务工作培训;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庆招标网相关信息: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网站:>重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网隶属于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的发展,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监督管理基本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水利、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移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招投标(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等内容。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争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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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规划,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事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凭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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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重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网工作职责:
一、负责为招标投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帐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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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唯一网络媒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规划,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事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等相关内容,其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五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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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的发展,重庆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法律责任基本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实施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或者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五)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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