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前景:物联网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1、发展前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物联网占比逐渐上升
物联网是中国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突破的重点方向,蕴含着巨大的创新空间,在芯片、传感器、近距离传输、海量数据处理以及综合集成、应用等领域,创新活动日趋活跃,创新要素不断积聚。物联网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不断深化,将催生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中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经济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采用包括物联网在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智能化水平。未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将为物联网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综合多方面的情况分析,前瞻认为未来6年中国物联网的发展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7年市场规模超过7万亿元。
根据信通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2020中国物联网白皮书》,2019年中国物联网连接数中产业物联网和消费者市场各占一半,预计到2025年,物联网连接数的大部分增长来自于产业市场,产业物联网的连接数将占到总体的61%。由此来看,未来产业物联网的市场发展潜力大于消费物联网。
2、发展趋势:重点城市带动周边城市发展,分工协作格局将进一步显现
国内物联网产业已初步形成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等四大区域集聚发展的总体产业空间格局。其中,长三角地区产业规模位列四大区域的首位。未来中国物联网产业空间演变将呈现出三大趋势:
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工业互联网发展趋势: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
通过人、机、物的全面联网,促进制造资源泛在连接、d性供给与高效配置。工业互联网正在推动制造业创新模式、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和商业范式的深刻变革。在实体经济、数字经济、软件产业共同发展的新体系中,工业互联网成为我国制造业在中国制造2025目标下、工业40时代的新的发展思路。
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最近密集出台了《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0年工作计划)》等多项旨在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产业支持政策的不断落地,工业互联网应用将进一步普及,产业发展也将进入快速发展期。在政策引导和市场推动的情况下,工业互联网行业仍然是一片蓝海。
我国工业互联网布局不断完善,且我国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布局各方面成果初现,但仍有很大进步空间。
2、工业互联网前景预测:工业互联网将随着物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快速发展
考虑到工业互联网的跨界性质,很多产业可能将会从中受益,尤其是中小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企业、智能制造企业等。作为物联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互联网发展将会随着物联网技术的进步而得到快速发展,芯片、传感器、通信模组网络等行业的技术进步将会带动工业企业的新一轮效率提升,帮助电力、航空、医疗、铁路、能源等行业提高生产率。前瞻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政策以及年复合增速测算出2027年中国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经济规模将达到243万亿元左右,渗透产业经济规模将达539万亿元,合计为782万亿元。这将为智能机器人、新型工业软件等软硬件领域带来发展机遇。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物联网行业细分市场需求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等。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配套和完善。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的整合及其服务能级的提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基础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发展产业云平台。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以及新建商业小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第十八条 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市政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络建设开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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