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信息集成的技术基石】 物联网专业

【物联网信息集成的技术基石】 物联网专业,第1张

SOA(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和云计算以及SaaS一样,也是近年来IT业界的热点,其受关注度甚至超过云计算和SaaS。到2008年,从百度指数可以看出,“物联网”、“传感网”、“M2M”这三个词在中文网站中受关注度猛然升高。

焦点是集成

SOA、EAI(Enterprise Application Integration)、M2M乃至物联网等技术的焦点都是信息集成,目标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泛在的互联互通。物联网技术的要点是要消除“物-物相联的信息孤岛”,而SOA的目标是要消除所有的IT信息孤岛。
SOA和EAI作为重要的应用集成中间件技术,必然是物联网所依赖的重要技术之一。
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发展经历了“独立应用系统”(Packaged Applications)和“集成应用系统”(Integrated Applications)两个主要阶段,随着无处不在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早年普遍存在的“独立应用系统”越来越少,或“被集成”为“集成应用系统”的一部分。集成应用系统和技术的发展和演变主要围绕EAI和SOA两个理念,SOA是对更早出现的EAI技术和理念的演变和提升。SaaS技术也和SOA密切相关,都强调“服务”,可以说,SaaS是SOA技术和理念的一种扩展和特有的存在形式。
EAI是一种将使用各种不同技术和平台(CORBA、NET、JavaEE、LAMP等)构建的各种异构应用集成的一种技术和方法。国外往往习惯加Enterprise(企业级)这个词,说成是“企业应用集成”,但EAI不只是面向“企业”应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IBM、Oracle、微软、SAP等软件巨头都是EAI公司,早期的EAI公司还有很多,如BEA、WebMethods、SeeBeyond、TIBCO、VITRIA等等。
从架构上看,EAI主要有两种方式:Hub/Spoke和BUS。Hub/Spoke方式好比“中心城市和卫星城市”的构架,所有外延(Spoke)的系统都通过适配器(Adaptor)与中心枢纽(Hub)系统实现多点对一点(非P2P)连接和集成。BUS方式是一种更开放和通用的架构,使用一个统一总线,一般是MQ(Message Queue)或ESB(Enterprise Serice Bus),子系统把消息发送给总线,总线负责消息的路由,可实现P2P服务或总体应用集成。
SOA将各种应用或子系统看成一个个独立的、自包含并良好定义的服务或组件(Service Component Architecture),通过把这些服务进行组装,统一注册,并在网络系统中发布,让(泛在)网络上的别的应用能够查询、发现和调用这些服务,实现应用集成或构成新的应用。SOA(包括相关的Web Service、SOAP、SCA等理念)的出现,一统了CORBA、NET、JavaEE乃至LAMP(Linux、Apache、MySQL、Perl/PHP/Python)等几大技术阵营多年来“水火不相容”的“不妥协”竞争局面, 这也是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SOA的愿景同样是实现“无处不在”的泛在计算和服务。
业界一般认为SOA这个理念和技术比EAI晚出现,其实也不尽然,笔者记得SOA的理念早在1996年就在BEA公司内部实现TUXEDO系统的升级开发时就提出来了。从SOA概念诞生之日起,围绕SOA与EAI的重合、关联及差异所展开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顾名思义,EAI以集成应用为己任,通过接口标准化整合应用,而这恰恰也是SOA的核心任务。SOA将一些EAI功能模块进行封装,并使之标准化,以满足应用的整合、拼装和复用的需要。在Intranet(内网)、Extranet(专网)和Internet(互联网)部署环境中,独立应用一般运行在内网,EAI一般运行在专网, SOA一般运行在专网和互联网上。
SOA和EAI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关系,EAI理念近几年提得较少,笔者在这里再重提EAI,是希望其在物联网、M2M应用中能够得以广大发扬,以MAI(M2M Application Integration)的方式实现物联网的互联互通和大集成,进一步发展到以M2M as a Service(MaaS)或TaaS(Things as a Service)的基于云计算的营运方式提供大规模IOT服务。

SODA:将设备“统领”起来

笔者在《物联网:技术、应用、标准和商业模式》一书中提出并强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是物联网技术的核心,中间件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指出了面向于RFID应用的RFID中间件EPCIS、Savant和Edgeware(边缘件),以及ONS、PML等标准对总体物联网技术发展的重要借鉴意义。而基于SOA技术和理念的SODA(Service Oriented Device Architecture,面向服务的设备架构)的提出,包括类似的基于OSGi技术框架的ECF(Eclipse Communication Framework)等,对物联网数据标准和中间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SODA是一个由IBM和美国Florida大学发起的倡议(Initiative)和联盟(Alliance),通过引入基于服务(SOA)的编程模型,以规范和简化智能设备(Devices)与企业应用的集成。SODA致力于充分利用嵌入式系统和IT领域已有的标准,为智能设备与SOA技术的融合提供一个标准平台。 SODA的目标是让软件开发者能够像用SOA技术实现IT业务集成那样在诸如远程医疗、军事以及RFID等物联网系统中实现与传感器和执行器的集成。
具体来说,SODA提供标准接口,把硬件设备功能转换成与硬件无关的可调用的软件服务,实现如下目标:
1 将应用集成商与设备和传感器制造商无缝对接;
2 Integrate once, Deploy everywhere, 使用户专注于整体应用方案而不是陷于设备连接工作;
3 在应用和众多(泛在)设备协议之间建立一个通用接口和DDL(设备描述语言),形成统一数据交换标准;
4 作为一个中间件平台,为众多行业应用提供应用支持。
在SODA的系统架构中,设备集成接口定义是关键,也就是所谓的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和设备描述语言(Device Description Language)的定义。由于末端设备对实时性以及footprint大小要求较高,一般用REST而不是用SOAP来定义和实现Web Services接口。
目前SODA的工作基本上还处在研究阶段,中间件和数据接口标准作为物联网的关键和核心,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统一标准。SODA属于美国在开展的几个类似项目之一,欧盟已经有了基于SOA的HYDRA物联网中间件项目和EPoSS项目。中国急需参与或自己成立一个联盟,开展类似SODA这样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数据标准和中间件参考实现,这是占领物联网产业制高点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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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物联网全国布局

9月16日,全国烟草行业物联网建设规划研讨会在无锡召开。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秦前浩、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尉彭城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围绕国家局局长姜成康对行业物联网提出的“全面覆盖、全面感知、全程控制、全面提升”的总体目标要求,对行业物联网建设规划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和研究。与会代表着重就《烟草行业物联网总体框架与卷烟物流物联网规划》(讨论稿)的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交流,并对《规划》提出了改进完善的建议。
秦前浩在总结讲话中阐述了打造烟草行业物联网的意义,提出了深化行业物联网建设规划工作的具体思路,要求成立烟叶工商各物流环节的专业化工作小组,明确了先行试点单位、试点内容以及试点完成时间,确定了《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实现的步骤和措施。他要求各单位强化组织领导,调动和发挥力量,汇聚资源,共同推动行业物联网建设工程。
尉彭城在讲话中指出,打造中国烟草物联网,是实现“卷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实力的重要支撑。要多听取各方面的好经验、好建议,用创新的思路做好烟草物联网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江苏烟草将在物联网规划与实施上作进一步的探索,为打造中国烟草物联网做出自己的贡献。
与会代表还参观了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以及无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物流中心。

中移动“宜居通”亮相通信展

物联网应用“宜居通”是中移动在“2010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上展出的、中移动首个基于TD的典型物联网应用。据了解,该业务已于今年5月17日在重庆试商用,随后在北京的一些小区进行了试推广。“宜居通”作为中移动的全国一类业务,在移动内部深受重视。一方面,它是首个基于TD的物联网产品,此前中移动的物联网业务很多用的是GPRS网络;另一方面,它将TD 3G网络以及家庭内部的小型传感网络融合在了一起;再有,此前中移动的物联网业务大多都是政企行业应用,而“宜居通”则是首个面向大众的物联网产品,能将中移动的用户资源与TD业务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宜居通”整合了家庭安防、智能家居和通信等各种功能。未来,用户可通过家中的TD家庭多功能信息终端和TD手机来 *** 控“宜居通”,如远程控制空调等家电,预警温度、烟雾等危险,使家中的各种设备通过传感器连成了一个小型传感网,并与TD网络进行信息交互。
据了解,“宜居通”最晚将在明年1月在全国大规模试商用,明年6月将正式商用。
为了这一产品的顺利推广,中移动专门制定了家庭场景下的传感网通信标准,目前产业链内上下游厂商针对此标准已经开发了相应的产品。
(作者系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公司CTO)周洪波

看这笔款的性质,如果列在营业外收入计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参考下面这个文件。\x0d\参考凭证如下:\x0d\借:银行存款 2000000\x0d\ 贷:专项应付款 200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1950000\x0d\ 贷:银行存款 1950000\x0d\借:专项应付款 50000\x0d\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x0d\注意:这个分录的原理是,当开发区给你的是笔专款,这样,利得即营业外收入只计50000,所得税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计营业外收入按15%税率计算所得税2000000×15%=300000元。这种做法本级审计是没有问题的。但上级审计可能会质疑。所以你可能还需要建立备查账以便上级审计。\x0d\\x0d\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x0d\财税[2009]87号\x0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x0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x0d\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x0d\(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x0d\(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x0d\(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x0d\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x0d\请遵照执行。\x0d\\x0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x0d\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x0d\ \x0d\////////////////////////////////////////////////////////////////////////////////////////////////////\x0d\//财税[2009]87号文件解析///\x0d\////////////////////////////////////////////////////////////////////////////////////////////////////\x0d\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x0d\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x0d\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x0d\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x0d\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x0d\这里要注意:\x0d\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x0d\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x0d\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x0d\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x0d\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x0d\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x0d\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x0d\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x0d\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给你点备课资料,希望有用。
日前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确定把‘物联网’纳入政策发展项目,因此,中国台湾经济部称将推动台厂进军大陆。据悉,已由资策会与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签署合作意向书,双方有共识发展智慧电表、车载资通讯、监控、智慧照明与货柜码头自动化,因此台达电、康舒、中盟光电与光林等,均将分享无锡市高达人民币 600亿元商机。
由于中国国务院指定无锡作为推动城市,‘当地官员也紧急动员,想做出成果’,刚好台湾也在推动类似物联网的智慧生活计划,所以才会透过资策会与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接洽。我现在真的需要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谁要是可以找到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就告诉我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网址吧,谢谢告诉我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找到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啊,这里有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我还是找不到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的网址吧,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谁要是可以找到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谢谢了!
据悉,在10月底,资策会副执行长何宝中与中国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副院长殷贯西,代表双方正式签署‘物联网之创新应用合作交流合作意向书’,双方达成默契,将会在智慧照明、智慧电表、车载资通讯、监控以及货柜码头自动化,四大领域共同开发。


公司取得的燃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们的补贴收入已经被确定为免税收入,那么还要注意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项目不能剔除,如果剔除了还要补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取得的燃油补贴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政府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能够符合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条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稳岗补贴的发放,中央政府有文件,各地政府也有文件,发放时也会有具体每一批的拨付文件,因此第一个条件是符合的;至于稳岗补贴的应用用途,在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其实可以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就是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那么应当将相关文件准备好,并在企业内部对稳岗补贴对应的专项支出单独建立台账进行核算;
第二个选择就是按照正常应税收入来处理,那么直接在当期缴纳所得税即可
从短期来看,这两种处理有差异,但由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种时间性差异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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