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专科(高职) 综合类 公办 双高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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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1998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山东省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日照广播电视大学(日照经贸学校)和日照水产技工学校并入我校。目前,共有全日制在校生16582人,教职工1056人。学校设有海洋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通用航空学院、现代汽车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商学院、人文与旅游学院、创意设计学院10个二级学院,现有招生专业51个,涵盖农林牧渔、土木建筑、装备制造、财经商贸、电子信息、旅游、文化艺术等13个专业大类。先后与齐鲁工业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开展了5年制本科贯通培养。学校面向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分数线连续多年在全省同类院校名列前茅,毕业生就业状况良好。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30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级文明单位,被确定为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资源50强、服务贡献50强、实习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学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山东省校企合作一体化办学示范院校,荣获山东省文化创新奖、世界职教院校联盟校企合作及创新创业卓越奖。2020年被确定为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样板校、中国职业院校世界竞争力50强、全国职业院校校园文化“一校一品”学校、全民阅读先进单位,入选全国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与诊改制度建设优秀案例、全国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建设优秀案例50强,在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中获A级等次。 专业(群)建设方面,学校根植地方产业发展,专业设置随区域产业发展动态调整,形成了 “地方发展和培育什么主导产业,学校就设置和建设什么专业”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学生成长成才需要,聚焦日照主导产业,按照“衔接产业、优化布局、重点突破、梯度推进、整体提升”的原则,对接“向海经济”、现代高效农业、现代建筑业等优势产业,重点建设打造水产养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2个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对接精品钢铁、汽车零部件、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建设省内领先、骨干培育的智能制造、汽车服务、文化创意设计、软件技术等高水平专业群;对接现代服务、精品旅游等产业领域,建设基础支撑、特色发展的旅游服务、会计、商务与管理、航空工程与管理等高水平专业群。学校建设了国家示范专业5个、央财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2个、国家级骨干专业9个、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2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专业3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0个、省级品牌专业群3个、省级高水平专业群3个,牵头成立了海洋与渔业、艺术2个省级职业教育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大力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大师名匠引培、卓越教师培育、 “双师型”教师校企协同培养、教师成长“五大工程”,深入推进人才招聘、考核评价、职称聘任、岗位竞聘、绩效分配“五项改革”,全面优化教师发展环境,打造了一支高水平教师队伍,建有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11个,拥有国家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等29人,教授60人、副教授303人,博士29人,10名教师被聘为市社科首席专家,54名教师被聘为日照市社科及行业评审专家。获国家教学成果奖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8项,建设了国家级精品课程6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门、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3个、“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10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2门、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3个。承担“国家星火项目”13项、省部级项目93项、市厅级项目725项,承担横向技术服务项目1000余项,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300余项,公开发表论文2000余篇,取得国家专利460余项。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发展紧密型校企联合体为重点,与 500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合作,通过校企联合办二级学院、办专业、办订单班等合作形式,与韩国现代汽车集团等合办二级学院6个,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合办了5个现代产业学院,与企业共建专业16个、企业冠名订单班38个、共建以教学和实践训练为目的的生产型校内外“教学工厂”4个、共建“集教学实训、产品生产、员工和社会培训、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6个。探索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牵头成立文化创意、海洋与渔业2个省级职教集团。合作企业向学校投入办学资金和设备累计超过1亿元,年提供实习岗位5000多个。 社会服务方面,先后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共建了建筑特种工培训、交通行业特种工职业技能鉴定、二级渔业船员培训、旅游商品开发研究中心、退役军人技能技术培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等 21个国家、省、市级培训考核基地和技能鉴定中心,年开展长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5万余人次。建设1个国家众创空间、2个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国家协同创新中心、1个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山东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优质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级众创空间、1个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山东省“十三五”工程技术中心、1个山东省工程实验室、1个山东省职业技术教育理论研究中心、5个山东省技能技艺传承平台。通过开放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方式,每年培养MBA硕士、成人本专科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员2000余人。设立日照社区大学和日照市社区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建设“日照终身学习在线”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等终身学习教育。在市区建设了8个社区读书站、9个社区教育基地和2个养教结合基地,常年开展“社区大讲堂”活动,打造社区教育品牌。年公益培训2万余人次。 国际合作交流方面,学校聘请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丁肇中教授和现代汽车集团原副会长薛荣兴先生担任名誉院长。与 27个国家、地区的119个政府组织、高校及教育机构、企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先后举办汽车、建工、物流、旅游、机电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选派200余名专业教师出国(境)学习培训,利用学校中澳师资培训中心开展200人次线上国际化培训。选派400 余名在校生赴美国、韩国、丹麦、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交流学习。连续举办12届国际汉语夏令营,吸引500余名国(境)外师生来校展开文化交流。学校是中国-东盟高职院校特色合作项目院校,在巴基斯坦、柬埔寨分别建设了“五征学院卡拉奇分院”、“普拉科索马克职业技术学院语言和技能培训中心”。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招收学历留学生100余人。加入“技能非洲计划”项目,与加纳库马西技术大学开展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人才联合培养。 “十四五”时期,学校确立了“率先建成引领改革、支撑发展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成功创建职业技术大学,打造创新日职、技能日职、绿色日职、智慧日职、幸福日职”的奋斗目标,学校将立足日照,服务山东,辐射全国,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开启“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其他信息: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由日照市人民政府举办,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第一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学校、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日照建设招标网隶属于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日照招标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程信息发布、建筑法律规格信息等服务的平台。日照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日照招标信息网中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内容包括:(1)总则(2)规划与实施(3)管理与维护(4)监督与检查(5)维护建设资金(6)法律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管理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 *** 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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