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优先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
(三)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四)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推荐企业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五)优先推荐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凡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六)加大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七)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
另根据鄂地税发〔2007〕184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对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5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
10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1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1对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2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2022年小微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但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专票,这部分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样开具专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联续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符合规定条件也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为从事国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
企业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两费一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 府性基 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则纳税人享受上面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则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无需再缴纳,需要正常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20%=5%。比如某小微企业2022年实现年度利润为250万,纳税调整额为+30万,则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25%+(250+30-100)×5%=65万。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具体条件和标准参考《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文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度预缴)或第9个月(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若放弃预缴阶段享受该政策的,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7、安置残疾职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安 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0号),企业安 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 置残疾职工,还可以减少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数额,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了,若按照规定的比例(15%)安置了残疾人职工,则无需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安置比例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则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所以,安 置残疾人可以起到少 交残保金的优惠。
8、低于500万元的器具机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文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4号)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9、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1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即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