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全省电子政务资源,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均衡发展,推进全省政务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务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保障项目建设和应用所需经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电子政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的采集、更新、处理,配合做好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工作。第八条 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第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安全可控。第十一条 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部署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任务,应当纳入数字福建建设范畴。第十四条 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后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第十六条 全省电子政务骨干网络由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运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接入工程。应用单位现有专网应当整合到全省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第十七条 全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实行统筹规划,可以采用自建或者购买服务方式,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县(市、区)应用单位统一接入使用市级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
应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数据中心。已经建成的部门专用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整合到本级政务数据中心。
应用单位负责整合本系统感知资源。新增感知资源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应用单位应当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规范要求的云平台购买备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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