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个人或者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电梯事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全市电梯事务社区治理网络平台,提升电梯事务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电梯事务多元共治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行业协会、专家、社区法律顾问、电梯使用管理人等共同商议解决电梯使用、更新、改造、应急救援等事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电梯纠纷。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第六条 本市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本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本市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建立远程监测和预警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和预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指引,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远程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进行指导。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联动配合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开通96333全市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协调处置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对电梯事故、意外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及时发布预警预防信息。第九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第十条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许可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开展鉴定评审,并对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在鉴定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第十一条 对于车站、轨道交通、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流条件和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使用需求的公共交通型等重载型电梯。
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设计和选型配置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设备型号、参数、制造编号、设备安装地点、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和井道安全门间距,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会罚款,具体罚多少每个具体的地方有所不同,有些执法部门会把电梯主板拿走,贴上封条,可能还会停止使用。
电梯安装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关系电梯性能和施工安全的重要工作,对安装技术、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有着严格的要求,安装单位和安装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许可。
四川省人民政府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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