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大家了解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书的书写方法吗这是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文哦,欢迎大家阅读!
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书1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二)共同控制资产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相关的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股权投资协议范本2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法定地址: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丁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丁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3
甲方(被并购方):
乙方(并购方):
鉴于:
1、甲方股东会已经同意乙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持有甲方 %的股权
2、甲方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已经获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准和同意;
3、乙方董事会也已经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甲方 %的股权。
所以,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 %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并购方式及内容
11 本次并购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转让具体为:
111 由甲方股东c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11 由甲方股东d将其合法持有的甲方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12 下文所称“相关股权转让方”均指c和d。
13 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相关股权转让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权与乙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4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拥有甲方51%的股权,甲方保证,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履行后,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的权益已经转让给乙方,甲方及相关股权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部分股权及相应权益主张权利。
15 并购后甲方的股权结构变为:
151 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51%;
151 e合法持有甲方股权比例为:49%。
第二条 财务基准日及甲方资产评估报告
21 本次并购的财务基准日为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涉及的甲方资产以会计事务所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为准。
22 前述财务基准日夜是划分乙方和相关股权转让方对甲方富有鼓动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基准日前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仍由相关股权转让方承担,基准日后的股东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31 股权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财务基准日甲方51%股权所对应的甲方净资产价值。
32 股权转让价格以货币资金(人民币)分三期支付给相关股权转让方;
321 于本协议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7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0%;
322 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15日内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70%;
323 剩余的10%股权转让款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两年期满后付清。
第四条 甲方企业性质的变更及手续办理
41 鉴于乙方是外资企业,且本次并购完成后,乙方将合法持有甲方51%的股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1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股权转让无效;
2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股权转让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公司股东在2009年4月29日离开公司,提出退本股权,特申请 办理股权转让 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姓名(转让方):乙方姓名(受让方):住所:住所:身份z号码:身份z号码:::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 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 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 出资证明书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国有企业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洋渔业”)通过吸纳民营高科技企业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太科技”)重组,成功实现国有资产战略转移,促进了国有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还分享了高科技产业高速成长带来的巨大利益,保证了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远洋渔业”是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以从事海洋水产品捕捞为主,是我国远洋捕捞大型骨干企业之一。1995年和1996年利润达上亿元。1998年以来,远洋渔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经营形势日趋严峻:过量捕捞造成主要作业资源衰退、相关海域国家资源管理加强、国际水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低迷。由于整个行业不景气,公司盈利能力呈下降趋势,不能给股东以良好的回报,公司的配股融资权也受到威胁。在仅靠内部资源重组无法解决企业发展根本问题的情况下,“远洋渔业”确定了通过股权转让,引进高科技行业的优秀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的发展思路。公司对合作伙伴定下了5条标准,一是行业发展有前景,二是属高科技企业,三是该企业有拳头产品且市场占有率高,四是有连续稳定的良好经营业绩,五是企业有一个进取、团结、善于经营管理的班子。
“新太科技”是由原中山大学几位工程师创立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该公司主营业务是计算机通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国内电信、邮政、政府、金融等行业客户提供信息系统、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等全面解决方案,是广州地区最大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随着电信、邮政、移动行业的分营以及我国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该公司着手大力开发统一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多媒体呼叫中心、语音互联网等新项目。良好的发展前景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但是,因为缺乏资金,不少大项目不能做,大合同不能签,资金与发展不相匹配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经过多方比较与探索,该公司选择了借壳上市之路,并确定了3个条件:一是该“壳”必须具有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业绩,二是对方管理层能够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与已方形成共识,三是“壳体”的规模适中,获得控股权的代价不能太大。经过多方接触,最终选择了“远洋渔业”。
“新太科技”与“远洋渔业”基本满足彼此提出的合作条件,一拍即合。从1999年下半年起,“新太科技”与“远洋渔业”的主要股东经过多次磋商,开始实施股权转让与收购。第一步,“新太科技”与“远洋渔业”正式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远洋渔业”以自有资金一次受让“新太科技”95.112%的股权,转让价格1.5亿元,成为“新太科技”的控股股东。第二步,“新太科技”的子公司新太新科技与“远洋渔业”的控股母公司辽渔集团正式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回购性质一次性受让“远洋渔业”29.9%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净资产上浮10%,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取得委派高层人士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权利,并依法定程序完成公司董事会改组和公司名称变更,“远洋渔业”更名为辽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名称变更为“新太科技”,并完成了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修改。
由于上市公司资产得到置换,2000年该上市公司实现了增资配股,实际配售1872万股,2000年12月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全部用于广州新太科技的信息系统项目发展。2001年,远洋渔业方面的不良资产不断剥离,最后将原远洋渔业的资产设立子公司,在当地注册;同时,辽宁新太科技继续收购广州新太科技4.888%的股权,将广州新太科技全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此后,该公司迁址广州,进一步更名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此,上市公司完成了由渔业向高科技、由国有向多元投资的转变。1999年以来,“新太科技”每年研发费用都占销售额的10%以上,2000年投入近30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截至2002年3月底,重组后的“新太科技”将配股募集的3亿元资金全部用于未来2至3年计算机新产品的研发,为此,公司投资新太电子商务平台、新太多媒体呼叫中心,同时还统一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了新太IT产业研究开发中心。由于投资充裕,科技开发进展顺利,公司已在软交换系统、信息集成与数据分析系统、宽带IP网管系统、WEB获取技术产品等方面取得一批新成果,进一步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将企业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脱胎换骨+轻装上阵 ST新太(600728)迎接业绩爆发时代
ST新太日前发布的2010年年报让人眼前一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8亿元,同比增长5889%;实现净利润247亿元,同比增长143208%。公司还表示,将在年报公告后,向上交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这意味着继去年成功“摘星”后,公司还将扔掉头顶6年之久的帽子。
2010年,公司先后完成了股改和债务重整,业务经营全面走上正轨。去年9月8日,ST新太宣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年报披露,债务重整净收益为325亿元,分担债务重整费用后,债权人豁免债务收益为20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去年完成了股改,新鲜血液的注入为公司业绩增长埋下伏笔。根据股改方案,公司第一大股东佳都集团赠送广州高新供应链公司,第二大股东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赠送6000万元现金。2010年6月9日股改方案实施,公司以总股本208亿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向控股股东佳都集团、第二大股东番禺通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佳都信息每10股转增55股,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9股。
脱胎换骨再加轻装上阵,公司2010年末的净资产和各项财务指标均达到近七年来最高水平。
2010年,公司多年在ICT增值服务领域的技术、产品、市场投入与竞争优势开始释放并得到回报。同时,公司主营业务从单一的电信增值服务业跨越性扩展到通信增值领域、公共安全领域、ICT服务领域等现代信息服务业三大领域,使公司业绩和营业规模的可持续性大幅增长。
电信增值服务领域方面,公司积极将新技术融入3G增值业务服务中。合作方包括电信业三大巨头,去年软件及服务合同额逾亿元,基于3G/NGN的新一代增值业务为公司传统优势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
公共安全领域方面,公司以广州亚运会为契机,在视频安防系统等新产品领域加大拓展力度并有斩获。随着我国安防产业市场需求的爆发,公司在安防领域高速增长势头值得关注。
ICT服务领域方面,公司在新一代信息服务技术领域的软件外包服务、云计算产品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与运营服务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与多家世界领先厂商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全资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和高新供应链公司在ICT高端增值产品应用服务解决方案业务和一站式全球ICT产品、物流与金融供应链服务方面取得良好的业绩与发展。
业务回归正轨,公司开始加快拓展业务的步伐。2011年1月份,ST新太公告,拟定向增发募集资金逾4亿元,主要用于投资移动互联网业务平台的研发及行业应用推广项目、新一代融合智能安防平台整体解决方案、云计算IT服务外包项目和智能交通系统及行业解决方案的项目。
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未出资完毕即转让股权,应履行的公司的出资义务,而与股权价格没有必然联系,影响公司股权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市场前景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包含了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股权转让的价格与注册资本是否出资到位没有必然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未出资完毕即转让股权,应履行的公司的出资义务,而与股权价格没有必然联系,影响公司股权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市场前景等。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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