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工序报验规范流程是什么???

消防工程工序报验规范流程是什么???,第1张

4.2.1 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4.2.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4.2.3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2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2.4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1 组装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O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一般项目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6.1.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1.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1.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尺量检查。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1.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6.1.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O.3的要求填写记录。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7.1.2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存设计要求的水量;
2 系统供电正常;
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一、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材进场复试,对需取样送检的材料,及时取样送检,并对该材料进行取样试验。若试验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建设及监理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水泥进场时按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作强度和安定性试验。当使用的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对其强度和安定性作重新复试。
2、砖进场按每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为一验收批,取样作强度试验。
3、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后应对其取样试验,取样数量按青州市质监站规定执行。
4、采用商品砼浇捣混凝土时,浇捣前必须测量其坍落度,抽查数量每次浇捣砼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5、对进场砂、石料按质监站规定取样试验,
6、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进场复试,需复试的材料及时取样复试,经验证或复试后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向建设报告,并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
7、各种检验和试验应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并作妥善保存。
8、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购人的相应责任。
9、公司质检科,应对全公司所有承建工程作不定期的抽查或巡查,查出的问题写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各项目部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总工。
6、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周日进行质量检查。对定期检查的结果,召开现场办公会并写出书面资料,作检查总结上报总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质检科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必须经工程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建设、设计等单位和质监部门验收。
2、所有隐蔽验收报请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相应的分项工程已完成,并经项目部和质检科联合验收合格;
2)相应的各项保证资料齐全;
3、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对未通过隐蔽验收或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整改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并对该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
5、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构验收,经参加验收各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1、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评时,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由项目部及质检科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
3、基础、主体结构完成后,经项目部及公司质检科联合验收后,再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并确定验收意见和签字认可。
4、结构验收需分阶段进行时,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监理)设计、质监等单位的认可,才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结构工程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装修、装饰施工。
5、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前半个月内,项目部报请公司质检科进行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条件是:
1)室内工程已完成(甩项工程除外);
2)电气设备,上、下水管,采暖和通风等系统安装完毕,并做全负荷试验完毕;
3)道路、化粪池、下水道等已完成。
4)建筑物四周2米内场地已平整。
5)交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6)施工图纸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内容已完成。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公司质检科负责对工程预验收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已整改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并由项目经理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验收,并请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作监督。验收后各方共同确定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详情请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范》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

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平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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