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的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七条 推动发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相关保险产品服务。
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物联网、大数据、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第十一条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经营、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三章 使 用第十四条 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否则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

很靠谱,电梯物联网是基于物联网技术,通过对电梯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电梯内情况实时监控,实现电梯故障自动告警、电梯困人紧急救援及视频安抚等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实现电梯维保监管、考核等远程综合监管平台。对于电梯事故频发的当下非常有必要。同辉信息电梯物联网解决方案通过成立电梯应急处置中心,组建电梯应急处置机构,对电梯救援、故障统计分析等有重要作用。
其次,建设电梯物联网远程监管可以对电梯运行数据采集、故障自动告警、电子地图定位、运行数据采集、视频监控、紧急报警、音视频对讲、维保监管、考核、评星、信息发布。可以说电梯物联网是现代化的电梯安全运营手段。

2012年电梯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去年年底北京市质监局表示,北京市将启动“电梯物联网试点工程”,在电梯中安装物联网系统,使电梯突发故障造成的困人时间缩到最短,最大限度地防范电梯事故的发生。随后南京市质监局也表示将选用20台电梯试点物联网监控。2012年将会有更多地方采取物联网监管电梯。
用物联网监控电梯,就是在电梯轿厢原来的监控设备上安装物联网传感器,传感器会对电梯里的视频、音频、运行状态等数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采集到的数据,会通过3G电信网络传输到应急处置中心,中心平台能据此进行在线故障分析诊断,及时告知救援人员。
据介绍,只要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整个系统会立即启动分级响应救援机制,电梯维保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内通过手机或网络收到电梯故障消息。如果维保人员在半小时内没有处置,电梯维修的主管、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属地质监部门的电梯运行监控室将依次收到报警短消息。若事故依然未得到有效处理,传感器将自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传输数据进行报警。
点评:在电梯产品不断走向智能化时,采用科技手段监管电梯已成大势所趋。物联网监管电梯,不仅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电梯故障,并把相应的故障反馈给维保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从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采用物联网技术监管电梯在北京,南京等地试点成功后,2012年有望在其他城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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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应用了控网电梯物联网系统,便能轻易掌握不同型号电梯各地区不同时间段的销量,做到精确化的销售策划,同时还能针对控网电梯物联反馈的电梯故障信息及时对电梯生产进行整改,提高电梯的品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与销售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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