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的防排烟设计中的难点问题?

超详细的防排烟设计中的难点问题?,第1张

所谓排烟指的是,将着火部位产生大量的烟排出去。其它部位的烟排出去或阻止烟进入都统称为防烟。

根据规定: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应设置防烟设施。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这些地方是当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地方,是必须确保的地方,所以,这里也是最安全的地方。

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1,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和在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4,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1,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丁类生产车间;4,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丙类仓库;5,高度大于32米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米的疏散走道;6,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01,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选择自然通风方式:1,有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2,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窗面积3平米时;3,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平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米。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平米。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15米的开启装置。

0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建筑中安全区顺序为:防烟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合用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设施,独立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建筑,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2,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米每秒,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米每秒,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米每秒。

机械加压送风机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2,送风 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3,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应设置在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距离不应小于6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

加压送风口用作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口,应符合如下规定:1,除直灌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分别每隔一层设置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前室应每层设置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米每秒;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位置。注意: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送风管道:1,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内壁光滑,不应采用土建井道;2,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3,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100小时的隔墙,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

03,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的条件: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2,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3,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米,住宅不宜超过100米。注意: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排烟风速不能过高,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米每秒,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米每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米每秒。

排烟风机的设置要求:1,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度时连续工作30分钟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度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2,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时风口,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应设置在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

排烟防火阀平时开启,温度达到280度时关闭:1,排烟系统竖向布置时,垂直风管与水平风管交接处应设置280度排烟防火阀;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排烟风机入口处;4,穿越防火分区处。

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 的储烟仓内,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米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米。

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 排烟阀,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米。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当排烟阀设置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米每秒,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非封闭式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米每秒。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米每秒,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米每秒。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卷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毫米距离。

当排烟管道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道应设在独立的管井内,且排烟井道必须要有100小时的耐火极限,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凤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小时。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平米的房间,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门窗和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可以不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除了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 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米每秒,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米每秒,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米每秒。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04,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应开启的地方:1,开启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2,开启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各种前室的风机和风口。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当确认火灾后,15秒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2,除火警信号联动外,还可以通过联动模块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确认火灾后,15秒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秒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负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其他防烟分区的应呈关闭状态;2,当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8月份开始闭关备战消防考试,此为防排烟系统的复盘内容。

排烟机房的设备如下:

1、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2、排烟管道。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3、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穿越防火分区处。

4、排烟阀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标准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固定窗。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一)消防排烟风机防火规范之机械防烟的设置部位。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之规定,以下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使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二)消防排烟风机防火规范之机械排烟的设置部位。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之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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