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个科室,特种设备监察科。
2、省市两级特种设备(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或锅检所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属于什么性质?与质监局是什么关系?
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技术部门,属于质监局下设的一个事业单位,负责法定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没有执法权和监察权。列如一个设备合格或不合格是由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结论;如一个设备不合格不能保证安全了,但是使用单位仍在使用,检验机构没有权利查封设备或处罚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监察科进行该工作。
3、社会上、民间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是不是有很多?是不是取得资质就可以去从事第三方监督检验?他们与特检院是隶属关系还是竞争关系?他们从哪里取得检验资质?
答:民间的检验机构一般有无损检测公司(可以承担资质内的任何无损检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仅可以承担本公司内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目前只能有政府下设的机构承担,没有定期检验资质的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定期检验。
没有隶属关系。都是从省质监局或是国家质检局取得资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八条 本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特种设备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或者特种设备产品经型式试验、能效测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或者停止交付使用,及时通知设计、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缺陷。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需要安装锅炉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水(介)质处理情况的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从事燃油汽车燃气改装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安装资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使用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
(二)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
电容串联连接电压如何分配:
1如果是直流电压源,可根据中学物理中介绍电容串联分压特点为:
(1)电容串联电路两端的总电压等于各电容器两端的分压之和。即U= U1+ U2+ U3+…+Un。
(2)电容器串联时各电容器上所分配的电压与其电容量成反比。即Un =Q / Cn(因为在电容器串联电路中,每个电容器上所带的电荷量都相等,所以电容量越大的电容器分配的电压越低,电容量越小的电容器分配的电压越高。)
那么,4V的电压源,05F和1F的两个电容上的电压分别是8/3V和4/3V。
2如果是交流电压源,由电容的阻抗Xc=1/jωC ,可知|Xc|与C成反比,将|Xc|当做电阻来分压计算,可所得同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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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联电容器组_百度百科
串联电抗器的作用:
1抑制高次谐波危害
电网在运行时不可能没有谐波,很多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在运行时都会产生谐波,只不过一般情况下对电网波形影响不大,不会危及正常的供电和用电,但某些情况则不同,如变压器铁心饱和 、电弧炉炼钢,大型整流设备,都会对电网带来严重的谐波干扰,影响供电质量,因此必须加以治理 。为了回避谐波的影响,必须采取消除谐波影响的措施,其中一条重要的措施就是在电容器回路中串联一定数值的电抗器,即造成一个对 n 次谐波的滤波回路。实际运行中,各变电站普遍采有在回路中串联 12%电抗构成 3次谐波滤波器,12%电抗率的含义是指串联电抗器的感抗值为该回路电容器容抗值的 12%,而用串联 6%电抗构成 5 次谐波滤波器。不正好采用 11%和 4%,而是稍大一点,目的是使电容器回路阻抗呈感性, 避免完全谐振时电容器过电流。电容器柜当变电站母线上具有两组以上电容器组 ,且既有串联大电抗的电容器组又有串联小电抗的电容器组时,电容器组的投切顺序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投切顺序不合理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由对谐波电流的分析可知:当电容器回路呈电感性时 ,电容器回路和系统阻抗并联分流,可使流入系统的谐波电流减小。当电容器回路呈电容性时,由于电容器的“补偿”作用,电容器回路在谐波电压作用下,将产生的谐波电流流入系统,这时将使系统谐波电流扩大,并使母线电压波形发生畸变。
2降低电容器组的涌流倍数和涌流频率降低电容器组的涌流倍数和涌流频率,以保护电容器和便于选择配套设备。断路器加装串联电抗器后可以把合闸涌流抑制在 1+电抗率倒数的平方根倍以下。通常要求应将涌流限制在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20 倍以下,为了不发生谐波放大, 要求串联电抗器的伏安特性尽量为线性。网络谐波较小时 ,采用限制涌流的电抗器;电抗率在 01%-1%左右即可将涌流限制在额定电流的 10 倍以下,以减少电抗器的有功损耗,而且电抗器的体积小、占地面积小、便于安装在电容器柜内。采用这种电抗器是即经济,又节能。
3提高短路阻抗,减小短路容量,降低短路电流无功补偿支路前置了串联电抗器,当出现电容器故障时,例如电容器极板击穿或对地击穿,系统通过系统阻抗和串联电抗器阻抗提供短路电流,由于串联电抗器阻抗远大于系统阻抗,所以有效降低了电容器短路故障时的短路容量,保证了配电断路器断开短路电流可能,提高了系统的安全、稳定性能。
4减少电容器组的投切涌流,降低涌流暂态过程的幅值,有利于接触器灭弧接触器投切电容器的过程中都会产生涌流,串联电抗器可以有效抑制 *** 作接触器电流的暂态过程, 有利于接触器触头的断开,避免弧光重燃,引起 *** 作过电压。降低过电压的幅值,保护电容器,避免过电压击穿或绝缘老化。
5减小 *** 作电容器组引起的过电压幅值,避免电网过电压保护接触器投切电容器的过程中都会产生 *** 作过电压, 串联电抗器可以有效抑制接触器触头重击穿现象出现,降低 *** 作过电压的幅值,保护电容器,避免过电压击穿或加速绝缘老化。
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第三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第四条 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的设计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化工部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归口范围进行考核、发证。第五条 凡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品种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同时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在全国范围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含现场组装),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主要为本单位制造和开发产品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为本单位自用压力容器的更新、改造或开发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八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场所;
3、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必须配备计算机并进行辅助设计、计算;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体系;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7、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8、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在初设计阶段,设计图样须送交化工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批;
9、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各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审定人员
1、熟知并熟练运用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带动并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常开展设计工作;
2、熟知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能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
3、熟知化工生产工艺,了解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四)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3、具有审查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五)校核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使用;
3、熟悉并会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工)以上技术职称。
(六)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完成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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