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文山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 工作 ,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 校招 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 考试 成绩或 云南 省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文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556
(三)学校地址:
1本科教学区为文山学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2专科(含五年制大专)教学区为文山州职教园区,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
(四)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文山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审议、决策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处、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与信息化管理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各 二级 学院的院长组成。
第五条 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教务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六条 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定位,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 毕业生 就业 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 志愿 ”优先(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体检标准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我校 艺术 类专业采用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如果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4如果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分分值较低考生)。
5若考生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则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的顺序,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照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6艺术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5条。
第十四条 体育 类专业录取,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 新生 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越南语、泰语语种供学生选择 学习 。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 毕业 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考生档案进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 高考 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我校认可该省选考科目要求及投档规则,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少数 民族 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认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 书 。
第五章 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文山学院奖学金和文山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有“奖、贷、助、补、减”的帮困助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六章 毕业 证书 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文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z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7190、2825077(兼传真),举报电话:0876-2666609。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售后服务点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永通电子城A幢2号
联系电话:0876-8886396
工作时间:周一-周日9:30-18:00;
注意:服务中心地址和营业时间后续可能会有变更,请以官网公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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