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O2O跟社区O2O有什么区别?

物联网O2O跟社区O2O有什么区别?,第1张

具体来说,二者都是服务行业的,但是前者范围比较大,是综合性的社区o2o服务;后者是垂直细分领域的,比如上门美甲o2o、上门家政o2o、上门维修o2o之类的。但实际上都是可以通用的,考虑下方维社区o2o系统或者方维上门服务o2o系统吧,是你问题里两个领域很好的说明示例。人家做的非常专业的,基本功能都涵盖了,营销插件也都有,用他们的系统不愁没技术。

物联网技术主要应用于智能家电传感网络系统、智能家居系统、无线传感安防系统、用户用能信息采集系统等,主要硬件设备包括智能交互终端、智能交互机顶盒、智能插座等。该系统与外部的通信主要通过电力线通信(PLC)、电力复合光纤到户(PFTTH)、无线宽带通信等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宽带通信平台来实现。
三元数据综合才能得出有价值内容
大数据、智慧城市、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合起来叫大智移云,现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等已经作为新一轮的创新的平台。
物联网也是产生大数据的来源,目前有各种各样的传感器搜集到很多数据,为了解释这些大数据,需要用到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作为大数据分析往往需要来自三个层面的数据,第一个是网络层面,就是从网上搜集;第二个是物理层面,从传感器物联网搜集;第三个是社会层面,比如政府通过体系推动来实现。把这三元数据综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出有价值的东西。可穿戴终端实际上是物联网与便携式终端的结合,可以直接连接到移动通信网,有的是通过蓝牙连接到随身携带的移动手机上,通过手机连接到网上,传感器设备成为随身的物联网。
编码需要统一标准
近几年,物联网的内涵、外延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但是涉及的最基本技术没有变,标识的要求没有变,对标准化的要求没有变。一般标识的时候就是标识几个位置,比如在物流行业,一个车的物品送到了需要识别标识,包括位置、时间、原因等。以后物联网里面要识别七个要素之一或者更多的要素,我们国内推动编码过程中都给标识提出了要求。物品编码中心承担了有关国家发改委物联网项目的一部分,包括标准制定、编码设计、平台建设和示范工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做统一物联网的标识,这个标识的特点就是统一、兼容、创新,尤其是物品编码的标识。
物联网的编码标识标准很重要,物品编码的统一是物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小范围的时候不用编码,但是在公共领域打电话的时候要统一语言,翻译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容易产生歧异费时费力的过程,所以一定要有统一的标准。另外,编码的兼容也是有内在要求的,不能过去有的编码都不用了,这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要建立统一的标识。另外,物联网应用中的感知、认知,都会涉及条码,如二维条码、身份识别等,这些识别技术和IT技术的提升融合也是物联网应用的一个显着的特征。
英特尔中国区嵌入式及消费电子事业部总监曾明
构建统一物联网标准至关重要
目前,很多智能系统前端已足够智能,但缺乏网关与云、存储等技术的联接,继而实现后端大数据分析的能力。针对快速发展的物联网,英特尔的策略是不仅致力于提供领先的芯片计算能力,更要加速开发和部署面向零售、安全监控、网络通信、车载系统等领域的端到端解决方案,以连接传统系统与新系统,使原本孤立的系统转为互联设备,以此推动设备与设备、设备与云、数据分析与终端之间的通信和共享,将小数据汇聚成为大数据,并通过过滤、分析、共享,最终形成巨大用户价值,以此创建更好的商业模式。
诚然,要将数十亿的设备相连,并与既有的更加庞大的IT系统相连,物联网的发展需要克服诸多挑战,如碎片化、互 *** 作性、安全性。同时,由于中国尚处于物联网发展初期,构建统一的物联网标准与系统框架、形成一个良好的商业运作模式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是指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
二、物联网是否传销
物联网作为一种网络概念,不可能传销,但是,不排除一些传销骨干以次作为嘘头进行传销,以高科技、秘密工程、国家战略、国际项目为嘘头进行传销,是传销分子常用的手段。
是否传销,不要看它鼓吹什么,是什么名义,要看它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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